2017-11-29 00:00:00 來源: 點擊:2953 喜歡:0
當前,隨著企業經營模式的日趨多元化復雜化,很多集團公司以及大型企業開始注重股權投資,以追求資本效益的最大化。然而,寧波市國稅局近期在大企業稅收征管中發現,一些企業在股權投資時,對政策把握不準確,導致稅務風險加劇。無論哪種形式的股權投資,企業都要守住稅收合規這個底線。
一、明股實債:是否納稅存爭議
2015年10月,寧波保稅區A有限責任公司和B集團有限公司共同出資成立C投資管理有限公司,初始投資為1.2億元。2016年1月,A公司新增出資2.7億元,并與B集團簽訂《股權(增資部分)回購協議》,約定了回購時間和回購價格。A公司于2016年7月收回投資款,實現投資收益1036萬元。
稅務機關和企業就增資款的性質產生了爭議。A公司財務經理認為,增資款為股權投資,該筆收益為“股權轉讓收入”,且被投資方為非上市公司,股權不屬于有價證券范疇,不需繳納增值稅。稅務機關認為,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以下簡稱36號文件)中關于“貸款服務”的定義,金融商品持有期間(含到期)利息包括保本收益收入,應按照貸款服務繳納增值稅。A公司在此次投資中最低能獲得7%的年回報率,具有保本收益性質,應補繳增值稅。最終經過反復溝通,企業認可了稅務機關的意見,并作了相應整改。
在該案例中,A公司的股權投資屬于“明股實債”,是一種介于股權和債權的特殊投資結構。形式上來看,A公司以股權投資方式投資于目標公司;但從實質上看,通過定期固定收益、回購權利設置等剛性兌付的保本約定,使A公司不承擔股權投資風險,實質上具備債權投資的屬性。在這種投融資安排中,一方面,融資方可以滿足資金需求,在賬目上擴大股本金,不占用授信額度,有效降低資產負債比。另一方面,投資方可以在較低風險前提下獲得相應收益,并利用模糊的經濟性質來規避納稅義務。同時,在會計核算中,投資方把債權投資包裝成股權投資,使得這種交易模式更具隱蔽性。因此,在是否納稅的問題上,企業一定要“透過現象看本質”,根據交易實質來判定納稅義務,否則將帶來稅務風險。
二、股權代持:誰來納稅多分歧
寧波保稅區甲公司經營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甲公司)代乙公司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乙公司)持有丙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丙集團)流通股8萬股。根據《股份代持協議》,乙公司為丙集團的實際持有人,甲公司為名義持有人,代為行使作為出資人及股東的權利和義務,并收取托管費用。2017年6月,甲公司法定代表人向稅務機關咨詢了股票轉讓涉稅問題:在丙集團轉讓后,甲公司需要將轉讓收入支付給乙公司,那么支付時是否需要代扣增值稅?
稅務機關回應,甲公司這一股權轉讓行為不存在代扣稅款的問題。根據36號文件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發生應稅行為的單位和個人,為增值稅納稅人。從法律意義上,甲公司為丙集團的所有權人,本身就是增值稅納稅人,應履行納稅義務。
從該案例中可以看出,企業之間發生股權代持的目的較為復雜,實際持股人和名義持股人之間的關系僅靠一紙合同維系,實際出資方為了隱藏自己的財產或其他商業目的,委托他人代為持股,作為名義上的屏障和實際上的通道,本身法律風險較大。同時,從經濟實質上看,合同涉及的股權并非名義持股人的資產,屬于名義持股人的賬外事項。但是,作為法律上的所有人,代持的股權轉讓后,代持人具有依法納稅的義務,并需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三、境外投資:性質判定需思量
今年8月,寧波市國稅局在對寧波H機械有限公司(以下簡稱H機械)開展稅收風險分析工作的過程中發現,2012年,該企業將一筆在越南的投資款轉入“其他應收款”,折合人民幣900萬元。據其財務總監稱,該筆款項最初計劃用于對越南工廠的增資,但是由于增資流程不到位,最終只能轉為對外借款。根據相關規定,H機械應就該筆借款計提利息收入,并補繳增值稅。
H機械的這一案例值得關注。目前,一些企業開展境外投資時,由于境內外法律、工商制度、會計制度和稅收制度的差異,企業所匯出的資金在境外被投資單位并不一定能作為資本金入賬。例如,投資地存在外來投資者持股比例限制,那么企業對外投資中的部分資金可能無法通過驗資。根據相關的規定,股權投資入賬價值應以驗資報告等合法有效的資料為依據,超過資本金部分的資金匯出應按照債權投資處理,并履行相關納稅義務。
以上案例表明,盡管當前投資市場中各種新型股權架構在不斷涌現,但大企業在開展股權投資過程中,仍對相關的政策條款存在理解不透、把握不準和執行不嚴的現象,由此導致的稅務風險不容小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