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11-30 00:00:00 來源: 點擊:3032 喜歡:0
11月29日,河南省政府公布《關于印發河南省扶貧小額信貸風險防控操作細則暨完善農業貸款保證保險和農業信貸擔保若干政策的通知》(豫政辦〔2017〕137號),通知中包含了《河南省扶貧小額信貸風險防控操作細則》和《河南省完善農業貸款保證保險和農業信貸擔保的若干政策》。
根據《河南省扶貧小額信貸風險防控操作細則》(以下簡稱《細則》),在全省53個貧困縣內,針對建檔立卡貧困戶(以下簡稱貧困戶)和帶貧企業(含農民合作社,下同)開展的扶貧小額信貸與擔保業務適用本細則。
在貸前審查方面,《細則》提出,三級金融服務組織對貧困戶的身份信息、信用評級、貸款用途等申貸信息逐級進行審核、公示、推薦,并對申貸信息的真實性負責。同一貧困戶不得重復申報。
鄉鎮金融服務站對帶貧企業的申貸資料進行審核、推薦、公示;縣金融服務中心重點審核是否符合帶貧企業標準,通過集體決策確定推薦項目并公示;相關銀行業金融機構、省農信擔保公司等政府性擔保機構進行盡職調查、貸前審查,重點審核商業模式、生產經營情況、財務狀況、經營風險控制等,加大對跨行業、混業經營帶貧企業的風險識別力度,合理控制貸款規模。
貸后管理方面,鄉鎮金融服務站至少每兩個月對貸款項目按比例進行現場抽查,其中帶貧企業全部核查,貧困戶核查比例不低于30%;縣金融服務中心至少每三個月按比例進行一次現場抽查,其中對帶貧企業抽查比例不低于50%、貧困戶不低于10%。
風險預警上,貸款到期前30天,風險防控主體對借款主體還款能力進行評估,根據不同情形采取風險預警措施。縣級政府應設立扶貧小額信貸臨時周轉金,在整體風險可控的前提下,對確因非主觀因素或經營出現問題等導致的暫時性資金周轉困難,可利用臨時周轉金周轉,相關銀行業金融機構給予續貸。
貸款逾期后,相關銀行業金融機構設置70天緩沖期,緩沖期內合作各方根據不同情形采取風險化解措施。
風險分散方面,提出縣級扶貧小額信貸風險補償金、相關銀行業金融機構、省農信擔保公司等政府性擔保機構和省擔保集團根據《河南省扶貧小額信貸助推脫貧攻堅實施方案(暫行)》確定的風險分散機制,對緩沖期結束仍未能償還的借款本金和正常利息(不含罰息),按約定比例分擔風險。縣級風險補償金須在確定托管銀行后10個工作日內劃入托管專戶,2017年首期金額不低于2000萬元,并根據使用情況及時追加。
代償補償方面,對緩沖期結束仍未能償還的借款,啟動代償、補償程序。對省農信擔保公司參與項目形成的風險,省農信擔保公司對自身及省擔保集團應承擔的部分給予代償。省轄市、貧困縣政府性擔保機構對自身及省擔保集團應承擔的部分給予代償。
在風險處置方面,對貸款不良率超過5%的鄉鎮和超過7%的行政村,相關銀行業金融機構暫停新增貸款發放;通過清償實現不良率下降到設定指標后,再恢復貸款發放。對貸款不良率超過7%的行政村數量達到30%以上(含)的鄉鎮,和貸款不良率超過5%的鄉鎮數量達到30%以上(含)的縣,風險防控主體共同對鄉鎮或縣域金融生態環境進行評估,確定是否將該鄉鎮或縣列為金融高風險區,并由縣、鄉鎮實施整改。
《河南省完善農業貸款保證保險和農業信貸擔保的若干政策》提出,為加大農業貸款保證保險支持力度,助推扶貧小額信貸,支持扶貧小額信貸投放,各農業保險經辦機構應對全省53個貧困縣提供不低于自身當年省級以上補貼險種保費規模20%的農業貸款保證保障額度,專門服務貧困縣扶貧小額信貸融資工作。
鼓勵農業保險經辦機構主動與貧困縣政府對接,2017年年底前及早開辦扶貧小額信貸農業貸款保證保險業務。
在財政支持金融扶貧政策有效落實、風險防控分散機制建立完善的情況下,省農信擔保公司要適當調整政策性擔保業務“雙控”標準,在脫貧攻堅期內,將建檔立卡貧困戶5萬元以下、3年以內的扶貧小額貸款納入政策性擔保業務范圍,政策性業務單戶在保余額上限標準提高到300萬元。
按照農業供給側結構性改革“四優四化”要求,省農信擔保公司要著力創新擔保模式和產品,在全省范圍內,對發展前景好、產業基礎牢、帶動能力強、與農民利益聯結機制緊密的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擴大擔保貸款規模,加大信貸支持力度,對單個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特別是糧食生產、收儲和加工類龍頭企業的在保余額上限由1000萬元提高到300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