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01-12 00:00:00 來源: 點擊:11485 喜歡:0
以首次公告日為標準,剔除掉同一并購事件和借殼的案例后,從數量上看,上市公司并購掛牌企業呈逐年遞增的趨勢。未來會有越來越多的上市公司通過并購新三板掛牌企業助力業績增長,競合謀求共贏。
2016年229起并購事件中共有34起100%股權并購
2004年至2016年,新三板市場上共發生229起上市公司并購掛牌企業的案例,其中2016年發生44起并購案例,與去年同期數量基本持平。
根據Choice數據庫中的“上市公司并購掛牌公司”專題數據,以首次公告日為標準,并剔除掉同一并購事件、借殼的案例后,從2004年至今,新三板市場上共發生229起上市公司并購掛牌企業的案例,其中,2013年及以前年度共發生57起;2014年并購數量有較大增長達到49起,同比增長250%;2015年同比增長61.22%,達到79起;截止8月8日,2016年共發生44例,與去年同期的48例數量基本持平。
229起上市公司并購掛牌企業事件中,100%股權并購共有34起,數量上呈逐年遞增趨勢。在229起上市公司并購掛牌企業事件中,100%股權并購共發生34起。2013年及以前年度共發生5起,2014年發生9起,2015年較上年增加22.22%發生了11起;截止8月8日,2016年已經發生9起100%股權并購事件。從數量上看,上市公司100%并購新三板企業事件呈逐年遞增趨勢。
在34起100%股權并購中,選擇發行股份及現金相結合支付對價的案例占比70.59%,成為主流。目前,上市公司并購新三板企業的支付對價形式主要有現金支付、股權支付和組合支付,常見的支付對價組合包括現金與股權的組合、現金和承擔的債務的組合、現金與認股權證以及多種方式的組合等。根據Choice數據庫的專題數據,在34例100%股權并購事件中,有24例以發行股份及現金相結合支付對價的形式,占比70.59%,成為主流形式;以現金支付、發行股份的案例分別有8起和2起,各占23.53%和5.88%。
上市公司選擇現金支付形式進行并購,主要出于以下幾點考慮:第一,使用現金并購手續簡單,審核流程較短,簡單迅速;第二,不會改變公司的資本結構,原有股東的股權不會被稀釋。但是使用現金支付也有其缺點。其一,對于上市公司來說,現金支付是一項沉重的即時現金負擔,可能會擠占其日常營運資金,要求其有足夠的現金頭寸和籌資能力,交易規模也常常受到籌資能力的制約。其二,目標企業原股東失去原公司的經營權。
還有一部分公司使用股權支付,其優點如下:第一,股票并購交易規模相對較大,不受籌資能力的制約,現金壓力較輕;第二,并購后的公司由并購方和目標雙方股東共同控制,原并購公司股東有機會參與原公司的經營;第三,可使原目標公司股東與并購方共同承擔估價下降風險。但是股權支付也存在改變公司的資本結構、稀釋了原有股東對公司的控制權等不足。
因此,一些上市公司選擇現金和股權相結合的形式支付并購對價。第一,可以避免上述兩種方式的缺點,既可使收購方避免支出更多現金,造成企業財務結構惡化,也可以防止收購方原有股東的股權稀釋或發生控制權轉移。
在并購成功的11例100%股權并購事件中,過半數上市公司實現業績增速增長。由于2016年度尚未結束,無法從年度報告中進行并購前后上市公司業績對比,因此剔除掉2016年進行的100%股權并購事件,以及以前年度實施失敗、沒有完成的并購事件,從48例100%股權并購事件中篩選出11例并購當年已納入合并財務報表的并購事件。在這11例并購成功的事件中,有7例并購事件實現當年的歸母凈利潤增長率高于上一年。
上市公司并購新三板企業實現業績增速增長的案例分析
歐比特收購鉑亞信息100%股權:橫向整合擴張,為上市公司貢獻75%的歸母凈利潤
2014年10月21日,歐比特首次發布公告,擬發行股份及支付現金收購鉑亞信息100%股份,并募集配套資金。2015年4月24日完成標的資產過戶手續。最終交易價格為5.25億元。其中以現金方式支付交易對價的30%,即1.58億元;以發行股份方式支付交易對價的70%,即3.67億元,發行價為17.43元/股,發行股份數21,084,335股。根據2015年年報,歐比特實現營業收入38,881.74萬元,同比增長120.29%,歸母凈利潤為5783.37萬元,同比增長了130.74%。
歐比特2015年年報表示公司通過收購鉑亞信息,開始涉足安防、平安城市領域,新增的鉑亞公司安防智能集成類產品成為公司年度業績的重要組成部分。2015年鉑亞安防業務實現收入21,185.79萬元,占歐比特營業總收入的54.49%;實現經審計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后歸屬于母公司股東的凈利潤4,363.80萬元,貢獻了歐比特本年度歸母凈利潤的75.45%。整體并購了鉑亞信息為歐比特在2015年的業績增長提供了巨大的助力。
天華超凈收購宇壽醫療100%股權:跨界并購帶來58.58%歸母凈利潤,實現多元化戰略布局
2015年4月24日,天華超凈首次發布公告,擬發行股份及支付現金購買宇壽醫療100%股份,并募集配套資金。2015年12月3日完成標的資產過戶手續,合計發行股份16,512,915股用于股份支付,并支付現金對價4,200萬元。宇壽醫療主要從事自毀式、安全式注射器和高壓注射器等一次性醫療器械研發、生產與銷售,本次并購完成后,公司在業務方面將充分發揮防靜電超凈技術的優勢,結合宇壽醫療在醫療器械產品項目實施經驗和技術研發方面的優勢,實現雙方優勢互補,以促進長期穩定的發展,加快協同效應的發揮。
據天華超凈2015年年報,報告期內公司實現營業總收入46,012.98萬元,較上年同期增長17.94%;歸屬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凈利潤為4,707.15萬元,較上年同期增長13.04%。其主營業務防靜電超凈技術產品行業整體運行穩中有進,市場需求規模保持平穩,產業發展進入平臺期。
被并購的新三板標的企業宇壽醫療2015年實現營業收入17,146.08萬元,占本年度天華超凈總營業收入的37.26%;凈利潤3,124.98萬元,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后歸屬于母公司所有者凈利潤為2,757.25萬元,意味著實施并購為天華超凈帶來了58.58%的歸母凈利潤。
競合謀求共贏,有望助力業績增長
未來會有越來越多的上市公司通過并購新三板掛牌企業幫助業績增長,競合謀求共贏,主要出于以下幾點原因:
第一,新三板給上市公司尋找標的提供了便利。截至2016年8月8日,新三板已有8223家掛牌企業,其中基礎層7270家,創新層953家。一方面上市公司可以根據自身發展需求尋找不同層次、不同產業、不同規模的標的,另一方面通過新三板的信息披露資料可以了解標的企業的經營狀況、財務指標、行業地位等重要信息,降低了收集信息的成本。
第二,新三板企業增長態勢良好,成長性優于創業板。根據廣證恒生5月2日發布的研究報告中的數據,已公布年報的6883家新三板企業2015年實現營業總收入較2014年同比增長16.58%;實現凈利潤較2014年同比增長40.41%;從企業歸母凈利潤增長率上看,新三板企業有多達2342家企業凈利率增長率在100%以上,占比達34.02%。而同期創業板企業有72家凈利率增長在100%以上,占比為14.82%。從總體上看,有5719家企業歸母凈利潤為正,占新三板企業83.09%,延續良好的增長態勢。以凈利潤增長衡量的盈利能力成長性來看,新三板企業要好于創業板企業。
第三,新三板企業估值整體偏低,對上市公司具有一定吸引力。盡管目前上市公司在對新三板企業進行并購的時候,并購價格存在一定的溢價,但是對于上市公司來說價格還是在合理區間內。根據Wind數據庫的數據,全部股轉系統的股票市盈率(TTM,算數平均法)為29.05,相比中小企業板的172.71和創業板的117.05,新三板企業整體估值偏低。這時在價格合理的情況下,主板企業將可能直接控股企業以期獲得并購更大的協同效應。
滬深交易所針對上市公司并購新三板企業共發布17份問詢函和2份關注函
與此同時,隨著上市公司并購新三板掛牌企業事項的增多和監管政策的趨嚴,上交所和深交所對于并購重組事項中可能存在的問題也愈加關注。因此,通過對上交所和深交所公布的針對上市公司并購新三板企業的問詢函進行梳理、總結,歸納被上交所和深交所頻頻問詢的問題,旨在為計劃實施并購重組的上市公司、新三板企業規范自身運營以及重組方案的設計提供參考。
根據8月8日統計數據,從2004年起至8月8日新三板市場上共發生229起上市公司并購掛牌企業的案例,其中2015年達到79起。以首次公告日為標準,并剔除掉同一并購事件、借殼以及停止實施或未予通過的案例后,截至9月11日,2016年共發生54例上市公司并購新三板企業的事項。
針對上市公司對新三板企業進行并購重組的事項,上交所和深交所會對并購重組過程中存在的問題進行問詢。我們對上交所“披露-監管信息公開-公司監管-監管問詢”以及深交所“信息披露-問詢函件”中的公告進行統計,并與choice的數據進行比對,剔除掉并購標的中屬于擬掛牌但尚未掛牌的企業后,對上市公司并購重組新三板企業的問詢最早可追溯至2015年2月。
由此篩選出上交所公布的并購重組審核意見函中有2份是針對在上交所上市的公司并購新三板企業的事項提出的,深交所公布的問詢函中有15份是針對在深交所上市的公司并購新三板企業的事項提出的重組問詢函,還有2份關注函分別針對日海通訊(002313.SZ)終止并購建通測繪(832255.OC)、萬訊自控(300112.SZ)終止并購亞洲電力(837584.OC)進行問詢。
17份并購重組問詢函3類關鍵問題盤點
深交所、上交所針對17起上市公司并購重組新三板企業事項就4大類問題進行問詢
根據上交所和深交所發布的關于并購重組的問詢函、審核意見函,我們對上交所和深交所針對17家上市公司并購重組新三板企業出現的主要問題進行梳理,總結出交易標的、上市公司、交易方案3大類關鍵的重點問題,并就詳細問題附上典型案例以供參考。
審查要點一:交易標的
上交所和深交所針對上市公司并購重組新三板企業事項出現的涉及到交易標的的問題主要有:
(1)標的企業及其資產的估值與定價;
(2)并購重組程序的合法合規性;
(3)股權代持;
(4)參控股公司或子公司的情況;
(5)標的企業的基本情況,包括經營與業務、財務狀況、資產情況、歷史沿革等;
(6)標的企業核心團隊的穩定性;
(7)其他。
標的企業及其資產的估值與定價
在標的企業及其資產的估值與定價方面,上交所和深交所主要就以下幾點提出問詢:
①交易標的本次交易價格與歷次增資、股權轉讓價格差異較大的原因;
②估值依據選取的合理性;
③是否考慮影響估值的風險因素;
④詳細披露影響估值和定價的因素。
對于并購標的為新三板企業的上市公司而言,在進行標的估值與定價時要綜合考量。一方面,較之非公眾公司,新三板企業在全國股轉系統掛牌轉讓實現股權流通獲得交易價格,上市公司可參考新三板市場的交易價格對新三板企業標的進行估值定價。在神州信息(000555.SZ)并購華蘇科技(831180.OC)的問詢函中有提及:“請對比標的公司在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摘牌前的交易價格及程艷云收購標的公司其他小股東的股份的價格,說明本次交易價格的合理性。”另一方面,部分新三板企業有較高的成長性,也存在與上市公司業務形成整合協同效應的可能,如果交易定價與估計結果存在較大差異,需就其公允合理性做出解釋。
并購重組程序的合法合規性
在并購重組程序的合法合規性方面,上交所和深交所主要就以下幾點提出問詢:
①《公司法》對于股份轉讓限制性規定是否對本次交易構成實質性障礙;
②尚未摘牌的情形下本次重組審議程序的合規性。
現行《公司法》規定發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在任職期間每年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總數的25%。因此,若掛牌公司股改后未滿一年的,發起人所持公司股份不得轉讓。
而上市公司在收購新三板企業時,有可能存在企業股改不滿一年的情況。因此,在這種情況下比較常見的做法就是已掛牌的標的方企業,需先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終止掛牌,變更為有限公司,然后再進行后續并購重組事項。因此在尚未摘牌的情形下實施并購重組不符合相關法律規定。程序的合法合規性是保障交易各方的合法利益、促進并購交易完成和實施的必要條件。并購重組過程在存在的法律障礙,可能會導致重組審核通過但后續安排不能實現的風險,將對并購重組交易產生重大影響。
股權代持
在股權代持方面,上交所和深交所主要關注代持行為是否對本次重組構成實質性影響,是否存在法律風險或經濟糾紛的風險,代持是否已全部披露。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第二十四條中涉及股權代持如下:
有限責任公司的實際出資人與名義出資人訂立合同,約定由實際出資人出資并享有投資權益,以名義出資人為名義股東,實際出資人與名義股東對該合同效力發生爭議的,如無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的情形,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合同有效。
前款規定的實際出資人與名義股東因投資權益的歸屬發生爭議,實際出資人以其實際履行了出資義務為由向名義股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名義股東以公司股東名冊記載、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為由否認實際出資人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實際出資人未經公司其他股東半數以上同意,請求公司變更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記載于股東名冊、記載于公司章程并辦理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此外,全國股轉系統2015年6月26日公布的《掛牌審查一般問題內核參考要點(試行)》中要求主辦券商及律師,核查公司是否存在或曾經存在股權代持的情形,若存在,請核查股權代持的形成、變更及解除情況以及全部代持人與被代持人的確認情況,并對代持形成與解除的真實有效性、有無糾紛或潛在糾紛發表意見。
《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管理辦法》第十一條規定,“重大資產重組所涉及的資產權屬清晰,資產過戶或者轉移不存在法律障礙,相關債權債務處理合法”。重組資產權屬清晰意味著必須厘清標的企業的委托持股等股權問題。因為一方面股權代持關系復雜,可能會損害到上市公司股權的清晰性;另一方面可能引起很多的利益糾葛和法律糾紛風險,不利于對小股東和善意第三人的保護。股權代持的法律風險主要來源于其實際出資人即“隱名股東”與工商登記的股東即“名義股東”的不一致。隱名股東雖然向公司實際履行了出資義務,但股權卻未登記在其名下。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明確了依照股權代持協議保護實際投資人的投資權益,但對于實際投資人能否享有股東權益問題,仍然規定要嚴格按照公司法的規定執行。
對于標的方的新三板企業而言,并購重組前要厘清委托持股等股權問題,對代持行為進行全部披露,已解除的代持關系要徹底解除。在簽訂股權代持協議時,首先要確保標的企業股權代持的目的要合法合規,以免被認定為屬于“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行為;其次明確股東權利的行使方式,排除顯名股東的財產權,防止隱名股東權益受侵;同時,簽訂股權代持協議時約定高額違約責任并予以公證。從而避免影響上市公司股權的清晰性,同時也降低引起利益糾葛和法律糾紛的風險。
審查要點二:上市公司
上交所和深交所針對上市公司并購重組新三板企業事項出現的涉及到上市公司的問題主要有:
(1)募集配套資金;
(2)發行股份定價;
(3)商譽等。
募集配套資金
《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管理辦法》第四十四條規定:“上市公司發行股份購買資產的,可以同時募集部分配套資金”。考慮到募集資金的配套性,所募資金僅可用于:支付本次并購交易中的現金對價;支付本次并購交易稅費、人員安置費用等并購整合費用;投入標的資產在建項目建設。募集配套資金不能用于補充上市公司和標的資產流動資金、償還債務。
在募集配套資金方面,上交所和深交所主要就以下幾點提出問詢:
①募集配套資金鎖價發行;
②對交易標的采取收益法評估過程中,預測現金流中是否包含募集配套資金投入帶來的收益;
③募集配套資金用途;
④募集配套資金不足的應對措施等。
《上市公司監管法律法規常見問題與解答修訂匯編》中指出,上市公司按照《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第26號—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2014年修訂)》的規定披露募集配套資金的必要性時,應結合以下方面進行說明:
上市公司前次募集資金金額、使用進度、效益及剩余資金安排;上市公司、標的資產報告期末貨幣資金金額及用途;上市公司資產負債率等財務狀況與同行業的比較;本次募集配套資金金額是否與上市公司及標的資產現有生產經營規模、財務狀況相匹配等。上市公司還應披露募集配套資金選取詢價或鎖價方式的原因。如采用鎖價方式,鎖價發行的可行性,鎖價發行對象與上市公司、標的資產之間的關系,鎖價發行對象認購本次募集配套資金的資金來源,放棄認購的違約責任,以及發行失敗對上市公司可能造成的影響。
發行股份定價
在發行股份定價方面,上交所和深交所主要關注上市公司發行股份市場參考價的選擇依據、理由及合理性。
《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管理辦法》第四十五條對發行股份購買資產的市場參考價進行規定;《26號準則》第五十四條要求說明上市公司發行股份的價格、定價原則,并進行合理性分析:
第四十五條上市公司發行股份的價格不得低于市場參考價的90%。市場參考價為本次發行股份購買資產的董事會決議公告日前20個交易日、60個交易日或者120個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價之一。本次發行股份購買資產的董事會決議應當說明市場參考。
第五十四條上市公司應當披露按照《重組辦法》第四十五條計算的董事會就發行股份購買資產作出決議公告日前二十個交易日、六十個交易日或者一百二十個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價,以及發行股份市場參考價的選擇依據及理由,井進行合理性分析。
上市公司通過發行股份進行并購,有減輕現金壓力、原標的方股東與并購方共同承擔估價下降風險等優點。上市公司在確定市場參考價的選擇依據時應綜合考量,同時發行股份定價應嚴格按照相關辦法及準則進行,確保發行股份價格的合理合規。
審查要點三:交易方案
上交所和深交所針對上市公司并購重組新三板企業事項出現的涉及到交易方案的問題主要有:
(1)業績承諾與補償;
(2)超額業績獎勵;
(3)交易的合規性等。
業績承諾與補償
上交所和深交所針對上市公司并購重組新三板企業事項出現的涉及到業績補償承諾的問題主要有:
(1)業績承諾與歷史財務情況差異較大的原因與合理性;
(2)承諾業績數的確定依據和可實現性;
(3)未完重組時利潤補償安排的調整方案等。
中國證監會修訂后的《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管理辦法》以及上市公司監管指引第4號——上市公司實際控制人、股東、關聯方、收購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諾及履行》中對業績承諾相關事項進行規定:
根據《上市公司監管指引第4號——上市公司實際控制人、股東、關聯方、收購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諾及履行》中的規定:“承諾相關方在作出承諾前應分析論證承諾事項的可實現性并公開披露相關內容,不得承諾根據當時情況判斷明顯不可能實現的事項。
除因相關法律法規、政策變化、自然災害等自身無法控制的客觀原因外,承諾確已無法履行或者履行承諾不利于維護上市公司權益的,承諾相關方應充分披露原因,并向上市公司或其他投資者提出用新承諾替代原有承諾或者提出豁免履行承諾義務。”
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中,標的方的業績補償承諾是基于其與上市公司簽訂的業績補償協議作出的,該承諾是重組方案的重要組成部分。交易各方應根據評估機構在對標的預評估的預測凈利潤數及其業務實際情況協商確定業績補償承諾,且與收益法預評估值的凈利潤值基本一致,確保承諾業績的合理性和可實現性。
超額業績獎勵
上交所和深交所針對上市公司并購重組新三板企業事項出現的涉及到超額業績獎勵的問題主要有:
(1)業績承諾與歷史財務情況差異較大的原因與合理性;
(2)承諾業績數的確定依據和可實現性;
(3)未完重組時利潤補償安排的調整方案等。
證監會2016年1月15日發布的《關于并購重組業績獎勵有關問題與解答》中對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方案中涉及業績獎勵安排的問題進行規定:
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方案中,基于相關資產實際盈利數超過利潤預測數而設置對標的資產交易對方、管理層或核心技術人員的獎勵對價、超額業績獎勵等業績獎勵安排時,有應注意:1.上述業績獎勵安排應基于標的資產實際盈利數大于預測數的超額部分,獎勵總額不應超過其超額業績部分的100%,且不超過其交易作價的20%。2.上市公司應在重組報告書中充分披露設置業績獎勵的原因、依據及合理性,相關會計處理及對上市公司可能造成的影響。
在非同一控制下的并購重組中,當目標公司估值相對較高時,上市公司會確認較大數額的商譽,且每年均應當對該等商譽進行減值測試,因此承諾業績的實現情況與減值測試結果將直接影響上市公司的凈利潤。因此,監管機構一般比較關注上市公司與交易對方通過實施“超額業績獎勵”的方式是否會影響到上市公司的盈利情況。
交易所針對交易雙方主動終止重組的2份關注函
在交易所發布的19封關于上市公司并購重組新三安企業的問詢函中有2份是針對交易雙方主動終止重組的2份關注函,分別針對日海通訊(002313.SZ)終止并購建通測繪(832255.OC)、萬訊自控(300112.SZ)終止并購亞洲電力(837584.OC)進行問詢。
針對交易雙方主動終止重組的2份關注函中主要關注:終止本次交易的具體決策過程;終止本次交易的具體原因、合理性和合規性;終止本次交易的后續安排和違約處理措施;內幕知情人買賣公司股票的情況;董監高的勤勉義務;公司決定終止重組對股價造成負面影響致使投資者遭受較大損失的責任;信息披露是否存在誤導性陳述等。
由此可見,上交所和深交所對于交易雙方主動提出終止重組同樣予以高度關注,對終止重組的原因、過程、后續安排等信息詳細問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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