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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轉股的實務操作關鍵點及債轉股案例參考與知識大全

2018-11-07 00:00:00   來源:    點擊:11973   喜歡:3

債轉股的實務操作關鍵點

債務是指由過去交易、事項形成的,由單位或個人承擔并預期導致經濟利益流出所導致單位或個人的現時義務,包括各種借款、應付及預收款項等。上至國家下到個人都有負債的表現,債務本身是資產經營性流通一種表現,負債狀態本身無可厚非,甚至負債能力高的企業往往其預期盈利能力也高,完全是債權人和債務人之間民事法律關系。但是,負債數額超出償債能力,原本穩定的債權債務關系發生波動,引發預期風險,相關利益人就有必要采取行動對債權債務關系重新調整,國家機構也根據法律參與到負債能力判斷和解決債務的程序中,對此技術性操作更是需要專業人(律師、會計師)針對具體情況拿出各種的方案最終達到債務消亡.

各種主體在被評議為“債務危機”的標準有所不同,對企業而言,資不抵債成為債務危機的評判標準;對國家而言,是債務外債清償率指標,即一個國家在一年中外債的還本付息額占當年或上一年出口收匯額的比率。一般情況下,這一指標應保持在20%以下,超過20%就說明外債負擔過高,可認定為“債務危機”出現。總而言之對企業而言,破產標準與企業(或者其他主體)財務危機臨界點的關系密切。(對銀行業擔保業評判另有標準)

常見債務解決方式

(一)當事人協商清償債務

中國<民法通則>和<合同法>確立了意思自治原則,當事人在不違反法律的禁止性規定的情況下,有權自主地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法律關系,當事人之間債務的清理也應屬于意思自治的范疇,因此,當事人協商清償債務的行為應得到法律的認可。協商清償債務具有簡便易行、成本低、中斷時效等優點,但也有一定的不足之處,如果債務人不守信用,拒不履行償債協議,就只能通過其他合法途徑解決。

(二)訴訟清償債務

協商償債是私力救濟的手段,而法院的強制償債是公力救濟。當事人雙方不能協商償債時,債權人企業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通過法院的判決保證自己債權的實現。當然,協商不是必經程序,當事人可不經協商直接向法院起訴。

(三)破產還債

當債務企業資不抵債,不能清償到期債務時,作為債權人的企業應依法及時地申請債務人企業破產,保證自己的債權最大限度地滿足。

(四)兼并清債

兼并清債是指一個企業通過以現金購買或者以股份交換其他企業的資產或股份,將其他企業吸收合并而使之失去法人資格或者對其他企業形成控股,以改變其法人實體,而由存續企業或控股企業對被吸收企業或被控股企業的債務進行清償的方式。企業兼并能充分發揮企業的組合效能,優化經濟結構,并能妥善處理債務人企業的遺留問題。企業兼并后,被兼并企業的債務由兼并企業承擔,被兼并企業的職工由兼并企業安置,這不僅有利于企業債務的清償,則且有利于維護社會的穩定。

(五)債轉股

債轉股是指債權人企業與債務人企業通過協商將債權人的債權按其價值折合為股份,使債權轉化為股權,從而使企業債務歸于消滅的償債方式。

(六)申請債權保全

債權保全是指依照法律的規定在債務人不行使其對第三人的債權,或任意處分其財產以致影響債權人債權實現時,債權人依法申請有權機關采取相應措施,以債務人的全部財產保證自己債權實現的方式。包括債權人的代位權和撤銷權。

(七)行使擔保物權

為保證債權的實現,中國<擔保法>規定在債權之上可以設定擔保物權,包括抵押權、留置權和質押權,依據物權優于債權的原理,在債務人不能履行到期債務時,債權人可以依法變賣、拍賣擔保物并以其價金優先受償。

在緩解或解決債務危機方面,有三項因素至關重要:①有利的產業經濟環境,包括該產業市場周期和實際籌資成本;②債務人或實際控制人作出有力而持續的調整努力,其內涵包括促進交易各方的心理穩定以及產品結構的合理化,并從根本上提高資金的使用效益;③股東可以提供充分的外部資金流量額,扭轉高付息資金使用比例,發掘新的融資渠道,促進直接投資和證券投資形式。

以下,筆者訪談中對“債轉股”的方案提出一些問題和解答所構成,其核心由咨詢談話筆錄為主線,筆者僅僅進行整理形成(略加自己觀點),由此會不會存在知識產權之類質疑,使先進性理念無法“脫穎而出”。如否,亦有匿影藏形之嫌,和冒懷璧其罪之險,再三猶豫后拋開繁文縟節之拖累,形成“疑似”侵權類文章,以供分享。

目前、債轉股作為企業進行公司化改造的一種重要措施,已經取得了一定的成績,其優勢在于:1、避免企業走向破產,債權人利益受損失。2、避免企業優良資產賤賣。3、避免企業職工權益受損,人員流失。4、債權人集合力量,發揮各自優勢,利用企業現有資產使其效能最大化,使企業起死回生,有利當地社會穩定,往往還可以帶來意外驚喜。5、解決債務的成本相對較低。6、促使企業轉型升級,必要時產業轉化,帶來新的理念和生機。6、通過債轉股,完善現代管理機制,嚴格按照公司法設置各級監管機構,可去除原企業管理癥結,各債權人組成的決策層執行層可以防止“道德風險”。

在實踐中,政府、管理人、原出資人,債權人以及破產法人身份地位的不同,各自利益點不同,關注點的不同,會對整個“債轉股”方案設計和執行力帶來影響,由此會對原本積極市場化解決債務的方式長時間的決而不議,議而不定,定而不行。現有必要在實踐中進行深層次的探索。正是帶著種種疑問本人隨相關人士向國內“債轉股”走在前沿的某市中級人民法院請教,進而,對于非破產重整類企業應對債務危機,企業間收購行為等等,亦應有不盡收獲。

一、法律程序問題

1.目前債務人企業處于重整程序中,為實現“債轉股”,是繼續重整程序還是轉為和解程序?“債轉股”方案可否以重整計劃草案形式提出?

解答如下:如果債權人債務人已經達成協議,由破產申請人向法院提出申請撤銷破產程序,法院裁定后,可以轉為“和解程序”解決。

2.何種狀況下,適用債轉股方案設計?

解答如下:債轉股是無奈之選,管理人設計方案,法院裁定方式裁決方案實施應視為“重整程序”,一般來講,考核普通債權清償率達到50%,不選擇該方式,清償率一般在20%-30%之間會選擇“債轉股”方案較為適宜。債轉股方案實施后,債權人實現清償率到20%-30%可視為債轉股方案實施較為滿意。

3、按照規定,法院可以在債權人未通過方案下,以強制裁定方式實施,債權人對于方案提出諸多問題,如何解決?

解答如下:法院強裁方式不合適,將來各債權人都是企業股東,強制通過,各債權人沒有充分準備對企業今后經營抱有信心,會帶來更為嚴重的不利后果,應當由債權人會議來決定是否實行債轉股,由管理人說明方案對個利害關系人有利之處,一般來講,如果走向破產,大多數債權清償率低于20%,各表決組都會同意這個形式,債權人也有自己經濟利益的考慮,但是對優先債權需要做較大工作,并且對于優先債權有例外的安排,例如:股權比例提高,新公司對該債權部分擔保等等。

二、“債轉股”方案內容問題

無論形式上是重整計劃還是和解協議,“債轉股”方案應包括什么內容?有無樣板?

解答如下:現有企業基本情況,資產狀況,債務狀況,財務基本信息,主業產品市場狀況,轉股后企業欲聘任管理層人員基本情況,債務相對應股權的安排,經濟效益的預測,未來企業發展前景預測。

三、方案表決及債權處理

1. 優先債權可否做“債轉股”處理?需履行何種手續或簽訂何種文件?優先債權人對“債轉股”方案可能提出的問題及解決辦法?

解答如下:優先債權可以作出債轉股的處理。視情況而定,可以用資產優先清償一部分債權,剩余轉普通債權,可以由新公司提供一定比例擔保,可以現對于普通債權提高持股股權比例,增加優先債權在新公司管理層人員構成等等方式。

2. 職工債權可否做“債轉股”處理?需履行何種手續或簽訂何種文件?職工債權人對“債轉股”方案可能提出的問題及解決辦法?

解答如下:一般職工債權不作為債轉股處理,為了社會穩定,當地的做法是政府出面用政府基金墊付職工工資,再由政府出面行使優先職工債權償還之前所付。

3. 稅款債權可否做“債轉股”處理?需履行何種手續或簽訂何種文件?稅款債權人對“債轉股”方案可能提出的問題及解決辦法?

解答如下:稅款不能也不宜作為債轉股處理。

4. 普通債權人做“債轉股”處理需履行何種手續或簽訂何種文件?普通債權人對“債轉股”方案可能提出的問題及解決辦法?

解答如下:會議表決方式,簽署確認文書,在會議期間,做好普通債權人的工作主要是闡明利害,順利通過會議表決,如果有個別干擾會場的情況,可讓法警現場執行監督。也可以再分組開會表決,并對會場紀律和表決程序作出說明。

5. 共益債權可否做“債轉股”處理?需履行何種手續或簽訂何種文件?共益債權人對“債轉股”方案可能提出的問題及解決辦法?

解答如下:可以做。具體參照普通債權處理方式。

6. 依據《企業破產法》第九十二條,法院裁定批準的重整計劃對債務人和全體債權人有約束力。因此無需全體債權人另行簽署“債轉股”協議或文件。對否?

解答如下:一般來講,債轉股需要債權人會議表決通過,法院依據通過方案下發裁定書,形成效力司法文件。無需再簽訂債轉股協議。

7. 實施“債轉股”時,債務人財務記賬如何調整?工商登記是否可以不變更債務人注冊資本金額,將全部債轉股計入資本公積,在債轉股協議或方案中表述同出資人享受同等權益?

解答如下:增加注冊資本金,需要計入資本公積金之后增股這個方案涉及到稅款繳納,可以在原注冊資本不變的原則上,裁定轉股方案,交由工商登記變更。工商總局和法院專門有一個司法協助的文件(會議紀要),另外參照國家工商總局計劃出臺債轉股登記辦法-。方案是:原出資比例不變,對于債轉股直接進行出資比例和人員的調整裁定,由法院持裁定向工商部門申請變更股份。

8.債務人實際控制人違法對外融資,違法出售資產,個別清償等如何處理?

解答如下:當地政府一般會在破產同時利用刑事手段控制破產企業負責人,對于融資部分,未超出國家規定利息的計入債權,超出部分不計入債權,個別清償部分擅自出售企業資產的,按照刑事法律規范解決。

9. 同一類債權中債轉股比例可否有所區別?例如:對債務人特定財產享有擔保權的債權人中,有些對設備享有擔保權,有些對土地享有擔保權,因設備與土地價值變化有區別,債權實現比例也不同,是否可以給予土地擔保債權較高的轉股比例?如果不同的轉股比例以擔保財產(變現價值)評估結果為依據,是否符合《企業破產法》第八十七條二款(五)項“重整計劃草案公平對待同一表決組的成員”?

解答如下:例如:土地優先權和設備優先權雖在一組,但是,比例應當有所不同,具體做法是:設備優先債權人對設備拍賣所得先行得到部分賠付,然后剩余債權轉為普通債權,土地優先債權比例視情況適當高于普通債權也可以。“公平對待”不等于“同一對待”。

四、原有出資人權益相關問題

1.實施“債轉股”時,債務人的原有出資人除依法表決外,還需履行何種手續或簽訂何種文件?原有出資人對“債轉股”方案可能提出的問題及解決辦法?

解答如下:原有出資人的股權為零,這一點應當在審計報告中表述,債轉股不涉及到原出資人繼續占有股份,把原有出資人股份依法通過裁定轉讓給債權人。

2.原有出資人權益是否應根據重整計劃草案提交時債務人資產負債情況確定?

解答如下:原出資人的權益為零。

3. 債務人企業股東包括多名職工,在企業重整前已召開企業股東會決議退股。但只有部分職工股東實際退股,仍有部分職工股東未能退股。

解答如下:退股職工和未退股職工應當一致對待。系違法退股的,應當視為對新公司的債務依法收繳,或者對未退股的職工進行退股,總之應當依據公司法一致對待。

五、“債轉股”后債務人經營管理相關問題

1、債轉股導致企業產業轉型時,會發生什么問題?如何解決?

解答如下:債轉股后關鍵是需要新的董事會掌控企業,根據企業狀況作出企業轉型的決定,根據現代公司管理制度進行表決,防止股東間出現矛盾,建議以較大債權人為主導,中小債權人起配合作用。主要在董事會層面解決新公司管理問題。

2、債轉股后,債務人的經營管理機構是否需要重新按照法律和章程來確定?

解答如下:經營管理依然是按照以董事會為核心,新的股東大會確定董事會成員,進行決議,中小股東可以選派集中代表,或者由較大股東以市場價額收購中小股東的股份。

3. 新的經營管理班子是否有權代表企業處置資產、拆除廠區建筑?

解答如下:新的管理班子在執行重整計劃中嚴格按照法院、債權人、管理人所作出的合法文件和按照通過的重整方案進行,集中涉及到進行資產處置的行為依法接受法院監督。

4、債務人實施債轉股后,其子公司、分公司權益如何處理?

解答如下:債轉股后,其子公司、分公司權益不便,歸屬債權人全體股東(含新股東)。

六、除此之外,現場又提出以下兩個問題:

1、破產企業中對是否屬于破產財產的資產在法院未裁決前應如何處理?

解答如下:依法應當不計入破產資產審計中,或計入破產資產并作出特別說明,待法院作出生效裁決后,物權等相關權益按照法院生效裁定執行。如加工承攬合同中的物權歸屬由裁定的物權所有人行使。訴訟后產生的債權數額變化根據比例進行相應調整。

2、在重整期間所發生的破產資產減損應如何處理?

解答如下:應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可通過刑事手段予以追究,另外根據資產保管人狀態,確定責任人,新發現資產減損的,由新公司代表追責。其中,管理人必須說明資產減損的原因和期間所做的工作,以認定其是否失職。


債轉股操作實務

 

一、債權轉股權的涵義(簡稱“債轉股”)

根據2011年11月23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令第57號公布的《公司債權轉股權登記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第二條的規定,債轉股的涵義為:“本辦法所稱債權轉股權,是指債權人以其依法享有的對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統稱公司)的債權,轉為公司股權,增加公司注冊資本的行為。”

(一)公司制企業債轉股的形式

1、不改變公司的注冊資本,只發生股東的變更。這種情況只能在公司股東不能清償債務的情況下,將其持有的公司股權轉讓給債權人,從而折抵債務,這種轉讓可能在股東之間,也可能在股東與股東以外。簡明一點的意思,就是股東將其股權轉讓的收入,沖抵債務。

2、增加公司注冊資本。即增加股東或股東股權,也就是債權人對公司(債務人)所享有的合法債權轉變為對公司的投資,從而增加公司的注冊資本。例如甲公司擁有對A公司的債權100萬元,A公司注冊資本為100萬元,A公司股東為乙公司。現甲公司經與乙公司協商,將債權100萬元增加A公司注冊資本100萬元。則債轉股后,A公司注冊資本為200萬元,甲和乙均為A公司股東。

3、企業改制時的債權出資。債務人為非公司企業法人時,利用其轉制為公司的機會,債權人作為出資人,將債權作為擬設公司的投資,待公司成立后取得相應股權。

《辦法》中的債轉股指的僅是第2種情形,債轉股屬于增資,且不適用于債權人以其擁有的第三方的債權對被投資公司進行投資;且債轉股不適用于公司設立,只適用于公司設立之后的增資,因為在被投資公司設立之前,由于此類債權沒有相應的法律主體不可能存在,因此債權轉股權不適用于公司設立。

(二)上市公司的債轉股

《辦法》不僅規定可以對有限責任公司的債權進行債轉股,而且對股份有限公司的債權也可以債轉股。因此,上市公司的債轉股在工商局層面也具有可行性。但由于上市公司的增資除了資本公積、留存收益轉增資本外,均需要證監會嚴格的審核程序。

二、可以轉為股權的債權類型

根據《公司法》中對非貨幣性資產出資的條件要求為可評估和可轉讓,《辦法》第三條對可轉為股權的債權進行了限定,僅為三種:

(一)合同之債:“公司經營中債權人與公司之間產生的合同之債轉為公司股權,債權人已經履行債權所對應的合同義務,且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或者公司章程的禁止性規定。”可轉為股權的合同之債須滿足兩個條件:一為債權人已經履行債權所對應的合同義務;二為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或者公司章程的禁止性規定。

(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確認的債權:“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確認的債權轉為公司股權。”非合同之債,如果經法院的裁定文書或判決文書的確認,也可以轉為股權。

(三)和解協議確定的債權:“公司破產重整或者和解期間,列入經人民法院批準的重整計劃或者裁定認可的和解協議的債權。”

《辦法》第四條還規定了多人之債的處理方式:“用以轉為股權的債權有兩個以上債權人的,債權人對債權應當已經作出分割。”也就是說,在作出債轉股的決議之前,債權人必須先把債權分割清楚,以免引起不必要的糾紛。《辦法》第五條明確規定了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債權轉股權須經批準的,應當依法經過批準。

三、債轉股應履行的程序

(一)債轉股的評估

根據《公司法》第27條的規定:“ 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并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但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作為出資的財產除外。對作為出資的非貨幣財產應當評估作價,核實財產,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價。法律、行政法規對評估作價有規定的,從其規定。”以債權出資的,應履行評估程序。

又根據《辦法》第七條的規定:“用以轉為股權的債權,應當經依法設立的資產評估機構評估。債權轉股權的作價出資金額不得高于該債權的評估值。”而且,由于《辦法》規定,股東(大)會決議應當確認債權作價出資金額,因此,實務操作中也需要股東大會在評估后,對評估價格進行確認,并形成決議。

(二)債轉股債權的驗資程序

根據《辦法》第八條的規定:“債權轉股權應當經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驗資并出具驗資證明。”驗資證明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1)債權的基本情況,包括債權發生時間及原因、合同當事人姓名或者名稱、合同標的、債權對應義務的履行情況;

2)債權的評估情況,包括評估機構的名稱、評估報告的文號、評估基準日、評估值;

3)債權轉股權的完成情況,包括已簽訂債權轉股權協議、債權人免除公司對應債務、公司相關會計處理;

4)債權轉股權依法須報經批準的,其批準的情況。

(三)債轉股的工商登記變更程序及手續

根據《辦法》第九條、第十條的規定,債權轉為股權的,公司應當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辦理注冊資本和實收資本變更登記。公司申請變更登記,除按照《公司登記管理條例》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有關企業登記提交材料的規定執行外,還應當分別提交以下材料:

1)屬于本辦法第三條第(一)項規定情形的,提交債權人和公司簽署的債權轉股權承諾書,雙方應當對用以轉為股權的債權符合該項規定作出承諾;

2)屬于本辦法第三條第(二)項規定情形的,提交人民法院的裁判文;(3)屬于本辦法第三條第(三)項規定情形的,提交經人民法院批準的重整計劃或者裁定認可的和解協議。

綜上所訴,企業在準備債轉股登記資料清單時,至少應準備以下資料:(1)債轉股合同;(2)股東會審議債轉股決議;(3)股東會確認債權作價出資金額決議;(4)驗資報告;(5)修改后的《公司章程》;(6)股東的主體資格證明;(7)債權轉股權承諾書/裁判文書/和解文書等。

四、債轉股的涉稅處理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年第19號:企業取得財產(包括各類資產、股權、債權等)轉讓收入、債務重組收入、接受捐贈收入、無法償付的應付款收入等,不論是以貨幣形式、還是非貨幣形式體現,除另有規定(指財稅[2009]59號)外,均應一次性計入確認收入的年度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又根據《關于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59號)第四條(二)款3項規定:“發生債權轉股權的,應當分解為債務清償和股權投資兩項業務,確認有關債務清償所得或損失。”第六條(一)款規定:“企業發生債權轉股權業務,對債務清償和股權投資兩項業務暫不確認有關債務清償所得或損失,股權投資的計稅基礎以原債權的計稅基礎確定。企業的其他相關所得稅事項保持不變。”

會計處理,一般按照財會函[2008]60號,《上市公司執行企業會計準則監管問題解答》(2009年第2期,總第2期),《企業會計準則解釋第5號》第5號處理。另外《企業會計準則第12號——債務重組》第六條和第十一條對于債轉股的會計處理進行了規范。

下面結合一個具體的債轉股案例進行全面的分析

2009年1月16日,能達公司因購買一批原材料欠智華公司貨款1000萬元。由于能達公司資金周轉困難,雙方于2010年5月8日達成了債務重組協議,協議約定能達公司以其100萬股普通股抵償所欠智華公司的1000萬元貨款,能達公司普通股的面值為1元,協議生效日能達公司的市價為8元每股,豁免能達公司200萬元的債務。

1)新會計準則下的賬務處理

根據新會計準則,債轉股業務中債務人應將債權人豁免的債務確認為收益并計入營業外收入;債權人應將對債務人作出的讓步確認為損失并計入營業外支出,同時按照享有股權的公允價值確定取得股權的入賬價值。本案例中,重組債務的賬面價值為1000萬元,債轉股后能達公司增加股本100萬元,增加資本公積100×(8-1)=700(萬元),同時確認債務重組收益1000-100-700=200(萬元);智華公司應按享有能達公司股份的公允價值確認長期股權800萬元,同時確認債務重組損失200萬元。

2)債轉股業務的所得稅處理

根據債務重組的條件和內容不同,債轉股的所得稅處理分為一般性處理和特殊性處理兩種情況。在一般性處理的情況下,依據規定,債轉股業務中債務人應將債權人對其作出的讓步確認為債務重組收益;債權人應將對債務人作出的讓步確認為債務重組損失,并按公允價值確定取得股權的計稅基礎。本案例中,能達公司應確認債務重組收益200萬元;智華公司應按公允價值確認對能達公司的長期股權投資800萬元,同時確認債務重組損失200萬元。由此可見,在一般性處理的情況下,債轉股業務的所得稅處理與新會計準則的處理是一致的,與企業會計制度的處理則存在著明顯的差異。

如果債轉股業務符合特殊性處理條件,依據財稅〔2009〕59號文件的規定,債務人可暫不將債權人對其作出的讓步確認為債務重組所得。同時,債權人暫不將其對債務人作出的讓步確認為債務重組損失,其取得的股權投資的計稅基礎按原債權的計稅基礎確定。本案例中,如果符合特殊性處理條件,能達公司當年暫不確認債務重組所得200萬元;智華公司也暫不確認債務重組損失200萬元,同時按該債權的賬面價值1000萬元確認對能達公司長期股權投資的計稅基礎。由此可見,在特殊性處理的情況下,債轉股業務的所得稅處理與企業會計制度的處理是一致的,與新會計準則的處理則存在著明顯的差異。

需要說明的是,依據國稅發〔2009〕88號文的規定,企業因債轉股業務確認的債務重組損失,需經稅務機關批準后方可在稅前扣除。此外,依據財稅〔2009〕59號文件規定,債轉股業務如果符合特殊性處理條件,且債務人因債轉股確認的所得額占該企業當年應所得額50%以上的,債務人可以在5個納稅年度的期間內,均勻將債務重組所得計入各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

五、債轉股合規性和經營資質案例解析

實務問題1:如何核查債轉股的合法合規性?

問題解析:

在擬于新三板掛牌的企業中,常會遇見股東以債權出資的情況。為了核查公司債轉股的合法合規性,建議采取如下措施:

1.核查債權形成的轉賬憑證、協議等,以確認債權形成的目的和方式、債權形成的真實性。

2.核查債權憑證、工商登記信息、債轉股的股東會決議、該次債轉股的驗資報告等,用以確認債轉股的程序是否合法合規。

3.核查債權出資股東的《關于債權出資的說明與承諾》。

法律依據:

《公司法》第二十七條規定,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并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但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作為出資的財產除外。

對作為出資的非貨幣財產應當評估作價,核實財產,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價。法律、行政法規對評估作價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公司注冊資本登記管理規定》第七條規定,債權人可以將其依法享有的對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公司的債權,轉為公司股權。

轉為公司股權的債權應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一)債權人已經履行債權所對應的合同義務,且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或者公司章程的禁止性規定;(二)經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或者仲裁機構裁決確認;(三)公司破產重整或者和解期間,列入經人民法院批準的重整計劃或者裁定認可的和解協議。

用以轉為公司股權的債權有兩個以上債權人的,債權人對債權應當已經作出分割。

債權轉為公司股權的,公司應當增加注冊資本。

已掛牌實例:

天源熱能(833986);轉讓類型:協議;所屬行業:電力、熱力生產與供應業;掛牌時間:2015年10月23日。

公司股東禹州市石油天然氣有限公司以支持天源熱能經營發展為目的,采取借款、墊付款項等方式向公司提供資金。2014年9月25日,公司通過股東會決議,將原貨幣出資4700萬元修改為債權轉股權出資;2014年9月25日,公司與股東禹州市石油天然氣有限公司簽訂債轉股協議;上述出資于2014年9月30日經過河南金奕源會計師事務所驗資并出具了豫金奕源所驗字[2014]第0038號驗資報告;禹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準了上述變更事項并核發了新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律師認為,禹州市石油天然氣有限公司對公司的債權屬于貨幣性負債,債權金額確定,此次債轉股雖未經評估,但經過股東會決議及驗資報告審驗,禹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準并核發了新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因此債轉股程序合法合規。

實務問題2:如何核查自有資產管理、受托資產管理、投資顧問服務、不動產經營管理是否需要取得必要的資質?

問題解析:

為了核查公司自有資產管理、受托資產管理、投資顧問服務、不動產經營管理是否需要取得必要的資質,建議采取如下措施:

1)查驗公司的工商登記材料及《營業執照》;

2)查驗基金業協會向公司頒發的《會員證書》;

3)查驗公司的《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登記證書》;

4)查驗公司擁有的由商務委員會頒發的《企業境外投資證書》;

5)核查公司的稅務登記證、組織機構代碼證、開戶許可證等。

法律依據:

《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登記和基金備案辦法(試行)》第五條:“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向基金業協會履行基金管理人登記手續并申請成為基金協會會員。”

已掛牌實例:

中城投資(833880);轉讓類型為協議;所屬行業:

其他金融業;掛牌時間:2015年10月26日。

自有資產管理指公司使用自有資金的直接投資,公司通過股權投資、夾層投資、信托投資等方式投入到房地產產業鏈相關企業。中城投資從事自有資產管理業務無需要取得任何其他資質許可。

公司投資顧問服務主要是指公司為企業客戶提供融資顧問服務、投資顧問服務和投后管理顧問服務,以及為信托公司提供對所投項目的投后管理服務、為企業提供IPO上市的顧問咨詢服務。中城投資從事投資顧問服務業務無需要取得任何其他資質許可。

不動產經營收入主要指房屋租賃收入。中城投資從事不動產經營管理業務無需要取得任何其他資質許可。

中城投資受托資產管理業務分為:(1)基金型管理:公司通過私募的方式,向潛在的合格投資人募集資金,發起設立有限合伙型基金,并擔任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2)非基金型管理:主要指根據委托方提供的資金以及時間要求,選擇合適的項目進行投資,投資到期后,公司向委托方支付投資本金和預期的回報,同時向委托方收取受托管理費用。根據《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登記和基金備案辦法(試行)》第五條:“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向基金業協會履行基金管理人登記手續并申請成為基協會會員。”

2015年8月8日,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向中城投資核發了中城投資《會員證書》(編號:00000495),會員代碼T1000495,有效期2015年8月8日至2017年8月7日。公司下屬4家子(孫)公司/有限合伙中城未來、北京賦比興、天津賦比興、上海岳侖投資管理有限公司已在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進行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登記。

六、四聯智能(430758)】公司債轉股事項是否合規

重點問題2:根據《公開轉讓說明書》,公司設立時股東張琪、裘揚、劉珍安、段維寧、鄔蜀豫將其對四聯亨利擁有的1,024.76萬元債權轉為對股份公司的出資。請主辦券商和律師說明上述事項并就債轉股事項是否合法合規及是否對公司實收資本存在影響發表意見。

(一)債權形成過程2000年7月18日,四聯亨利與張琪、裘揚、劉珍安、段維寧、鄔蜀豫簽訂了《借款合同》,決定向張琪借款4,099,034.80元,向裘揚借款2,049,517.40元,向劉珍安借款1,844,565.66元,向段維寧借款1,434,662.18元,向鄔蜀豫借款819,806.96元,合計10,247,587.00元用于購買西安高科(集團)電子園實業發展公司位于電子一路西段18號A座工業寫字樓,借款利率為銀行同期貸款利率6.45%。2000年7月20日,西安高科(集團)電子園實業發展公司(甲方)與四聯亨利(乙方)簽訂了《西安市商品房購銷合同》,雙方約定乙方向甲方購買建筑面積共588.97平方米的甲方開發的A幢6層650號商品房一套,總金額為2,049,615元。2000年7月20日,西安高科(集團)電子園實業發展公司(甲方)與四聯亨利(乙方)簽訂了《西安市商品房購銷合同》,雙方約定乙方向甲方購買建筑面積共2505.39平方米的甲方開發的A幢5層526-532號、535-539號、550、551號商品房14套,房款合計8,969,296元。根據兩份購房合同條款,15套房房款共計人民幣1101.8911萬元。根據同日雙方簽訂的付款清單,15套房產享受7%的購房優惠后,四聯亨利合計支付人民幣10,247,587.00元。2001年2月12日,四聯亨利出具了《代出資證明》,證明2000年7月20日支付給西安高科電子園實業發展公司出售電子園A座工業寫字樓5、6層,房款合計10,247,587.00元,系由張琪出資4,099,034.80元,裘揚出資2,049,517.40元,劉珍安出資1,844,565.66元,段維寧出資1,434,662.18元,鄔蜀豫出資819,806.96元,代四聯亨利墊付資金。

(二)涉及債權轉為股權的股東會決議2001年3月5日,四聯亨利通過了股東會決議,全體9名股東經表決,一致同意張琪、裘揚、劉珍安、段維寧、鄔蜀豫以其在2000年7月18日與四聯亨利簽訂的《借款合同》中約定的借款作為投資全部投入設立的西安四聯智能技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西安四聯股份”)中。2001年5月9日,西安四聯股份全體發起人簽署了《股東(發起人)對債權轉股權認可證明》,西安四聯股份全體股東(發起人)對張琪、裘揚、劉珍安、段維寧、鄔蜀豫代四聯亨利墊資10,247,587.00元用于購買電子一路西段18號A座寫字樓5、6層,對此債權按1:1比例轉為對股份公司的投資予以認可。2013年12月,原四聯亨利和原四聯華智全體股東承諾,2001年四聯亨利、四聯華智全體股東聯合其他發起人共同發起設立西安四聯智能技術股份有限公司,如有任何西安四聯智能技術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之前未清償債務或者潛在的、或有的債務糾紛,將由原四聯亨利和原四聯華智全體股東全部承擔。

(三)工商主管部門證明2013年9月11日,陜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分局出具了《證明》,截至2013年9月11日,在工商綜合業務管理信息系統未發現四聯股份有違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規的經營行為的記錄。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與企業改制有關的民事糾紛若干問題的規定》(法釋[2003]1號)第十四條規定,債權人與債務人自愿達成債權轉股權協議,且不違反法律和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人民法院在審理相關的民事糾紛案件中,應當確認債權轉股權協議有效。根據債權出資時適用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99修正)》,雖未明確列示債權作為股東的出資方式,但亦無禁止債權作為出資形式的強制性規定。本所律師認為,張琪等5人的債權出資行為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得到了四聯亨利其他股東以及西安四聯股份其他發起人的認可,是當事人真實的意思表示,并不違反當時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亦未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該債權轉股權的行為合法有效,對公司實收資本不存在不利影響。

七、債轉股的操作分析

債轉股與上市融資有異曲同工之妙,都讓企業獲得了一筆不需償還的穩定資金,而企業自身也降低了負債并提高了資金周轉的靈活度。在企業實施債轉股以后,其負債能力和可抵押資產都得以提高,企業信譽也自然而然的隨之提高,這都將有助于促進企業進一步融資,所以說債轉股對于企業來說是有百利而無一害。

所謂債轉股,是指國家組建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收購銀行的不良資產,把原來銀行與企業間的債權債務關系,轉變為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與企業間的控股(或持股)與被控股的關系,債權轉為股權后,原來的還本付息就轉變為按股分紅。國家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實際上成為企業階段性持股的股東,依法行使股東權利,參與公司重大事務決策,但不參與企業的正常生產經營活動,在企業經濟狀況好轉以后,通過上市、轉讓或企業回購形式回收這筆資金。

債轉股的方式債轉股本身并不復雜,但當它與資本運營的其他手段結合起來后就有了十分豐富多彩的表現形式。操作中可分別情況根據不同企業的條件和要求采取不同的辦法,盡可能地減少交易環節和成本,避免與制度發生沖突。

(一)債轉股結合新股發售:對被債轉股企業尚未改制上市的,債權方可以所擁有的債權作為出資參與債務方的股份制改造,將債權轉為股權并通過新股發售變現。

(二)控股權轉讓中的債轉股:企業控股權轉讓往往意味著企業發展方向,主營業務等的改變,是企業重整的重要方式之一。要完成企業控股權的轉讓,被控股企業的債務負擔能否妥善解決往往是關乎成敗的重要因素。債轉股在此方面則有廣泛的運用空間。

(三)三角置換:債權方以所持債權置換債務方持有的第三方企業的股權或債權,包括債權轉股權后的再置換。當債務方自身資產質量較差,債權人不能接受其債權轉股權時,如果該債務企業持有其他企業的股權或債權,三角置換式的債轉股則可以達成目的。

(四)債權轉質押股權:當企業債務到期無法清償時,債務方以本企業等值股權作抵押重新取得對債權方到期債權資產的占有。使用權,雙方簽訂“股權質押協議”,質押期內債權方或享受按年度領取固定利息分紅的優先股股東的待遇;或者享受按實際經營收益參與分紅的普通股股東的待遇,質押期滿債務方償還原始債務。如債務方不能履約,債權方有權對質押股權進行處置。這種方式與股權直接轉債權不同,質押期內,質押股份的股東并沒有發生變化,債務人仍然是該部分股份的名義所有者,但不享受該部分股份所得紅利,而是將其作為到期末清償債務的利息交與質押權人,只有當質押期滿后債務人仍不能清償債務時,質押權人處置股份時,才可能出現債權轉股權或股權拍賣的情況。

這種方式的優點是,債務人可以延緩債務清償的截止期限,又不失去對股權的名義控制;債權人在延展期內有利息收入的來源,并不立即失去債務償還優先于股權分配的權利,比債權立即轉股權更具靈活性。其不足之處在于適用范圍較小,只適合企業仍能保持正常的經營活動,有固定現金流入,只是有短期債務清償危機的情況。

(五)債權轉回購股權:當企業債務到期后無法立即清償時,債權債務雙方簽訂“股權回購協議”,債權方以所持債權形式購買債務方等值股權(協議期內不辦理股本或股權變更手續),轉換價格以剔除該部分債務后的凈資產值為據,同時約定債務方的回購期限及回購價。回購價有兩種確定方式,其一是在考慮資金時間價值及機會成本基礎上確定,通常應以年利率表述;其二是訂明以到期日等額股權的凈資產價值作為回購價。

上述5種方式中,方式1適合于企業或項日運營情況良好,只是由于該企業或項目負債經營,利息負擔較重而影響經營效果,通過債轉股改善資產負債狀況和減輕利息負擔壓力后,輔以一定的資本運作就可以達到企業或項目上市的情況,其優點在于能夠以較好的企業形象上市,資本周轉的時間不長;

方式3適合于債轉股企業雖不具上市潛力的項目,但擁有期也上市企業。績優企業的股份或債務,資產管理公司可以所持債權置換債務方持有的第三方股權或債權,達到變現的目的;方式4、5較前3種方式則具靈活性,既可享受債權優先償還的權利,又可在債權確實無法及時兌現時,獲得股權的擔保,而且與前幾種方式增加股份相比,方式4、5并不增加企業股份總數,且大股東不會有失去控制權的危險。因此,具體到不同的公司,債轉股究竟使用哪種方式,應根據相關各方的目的、財務狀況、經營情況及相關背景來綜合考慮。

債轉股的流程

債轉股因方式不同而程序各異,但一般會包括以下步驟:

(一)達成債轉股意向;

(二)獲取政府部門批準;

(三)資產、債務評估。

對債務的確定,美國RTC 在處理儲蓄與貸款協會不良債權問題時有二種方法:一種是將不良資產以市值轉讓,這種做法在操作上會很復雜和費時,但能正確反映債權的真實價值;一種是將銀行債權以面值轉讓,這種做法的好處在于可以不必對企業債務進行準確的評估,可以盡快把不良資產從銀行剝離出來,且銀行的資本充足率不會受到影響,但這樣的期票需要有政府擔保。

資產的價值確定也有兩神方式:賬面價值法和公允價值法,在債轉股時確定企業資產應以公允價值為準,公允價值的確定主要取決于具體價值標準的選擇。

(四)債轉股比例確定

債轉股比例的確定關系到債權、債務雙方的切身利益,是債轉股操作中的關鍵環節。債轉股最簡單的方式是1:1轉股,假設評估的凈資產為A,擬轉股本的負債為B,則1:1轉股后債權人所占股份為:B÷(A+B)×100%,但1:1轉股并非絕對公平,而是需要債權、債務雙方通過協商確定,可能是溢價轉股,也可能是折價轉股,而企業凈資產收益率與銀行貸款利率則是決定轉股比例的重要因素之一。

最后則是簽訂債轉股協議及最后實施階段。

當企業債臺高筑的時候,債轉股便成為企業“起死回生”的一種重要措施。因為如果不進行債轉股,那債權人為討債有可能提出破產申請,而債轉股確有效的避免了企業走向破產,同時也保護了債權人的合法利益。而且這一措施還可以企業職工權益受損,所以說當企業因為債而被逼入絕境時并不只有“死亡”這一種結果,還有可能絕處逢生。

八、債轉股投資模式的分析與設計

債轉股模式是PE基本投資模式之一,其基本思路是:先以債權方式將資金提供給目標企業使用,并約定入股條件;當條件成熟時,PE機構可以選擇將債權轉變為目標企業股權,一般是以增資方式進入。本期【華允閱讀】為您闡述債轉股投資模式的分析與設計。

在我國,以債權對公司出資的法律路徑已經敞開,債轉股投資模式在法律上不存在原則性障礙。《公司法》第二十七條規定:“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并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但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作為出資的財產除外。對作為出資的非貨幣財產應當評估作價,核實財產,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價。法律、行政法規對評估作價有規定的,從其規定。”根據該規定,貨幣、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可以用作出資,此外,其他可以用貨幣估價并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也可以作價出資,因此,股權、債權等權益資產也可以用于對公司出資。

但是,綜合《公司法》以及工商注冊的評估、驗資等程序來看,債權轉股權時,應當對債權進行評估,以確定其價值;此外,筆者還建議對債權出資委托會計師事務所進行驗資(雖然《公司法》不再要求必須驗資,但《公司法》第三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第二十八條規定:“股東不按照前款規定繳納出資的,除應當向公司足額繳納外,還應當向已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據此,股東仍應履行出資義務,并以認繳出資額為限承擔責任,而驗資是證明股東已經履行出資義務、避免額外承擔股東責任的最好方式)。在評估與驗資過程中,債權的合法性與確定性尤為重要,一項存在法律瑕疵、存在不確定因素的債權,對其價值的評估將無法進行,驗資工作也很難開展。

綜上,在債轉股投資模式的設計中,保證債權的合法性與確定性是最核心的內容。以下筆者將從這個角度出發,就該模式的具體實施方式作初步分析和探討。

一、企業間直接借貸方式存在瑕疵,摒棄此種方式為宜

1、該種投資模式的法律框架為:

a、PE機構與目標公司簽訂《借款合同》,借給目標公司約定數額款項。

b、PE機構與目標公司的股東簽訂《股權質押合同》,由股東將其股權質押給PE機構,以擔保《借款合同》中的還款義務。(或與其他擔保人簽訂《擔保合同》,對PE機構貸款提供擔保。)

c、PE機構與目標公司簽訂《債轉股協議》及《增資協議》,待某項條件成就時,將依據《借款合同》產生的債權轉成對目標公司的股權。

2、該種投資模式存在如下法律風險:

a、《借款合同》合法性存在法律瑕疵

第一、與現行實體法律及司法解釋相抵觸

中國人民銀行頒布的1996年8月1日起施行的《貸款通則》第六十一條規定:“企業之間不得違反國家規定辦理借貸或者變相借貸融資業務。”

最高人民法院頒布的1990年11月12日起實施的《關于審理聯營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第四條第二款規定:“企業法人、事業法人作為聯營一方向聯營體投資,但不參加共同經營,也不承擔聯營的風險責任,不論盈虧均按期收回本息,或者按期收取固定利潤的,是明為聯營,實為借貸,違反了有關金融法規,應當確認合同無效。”

最高人民法院頒布的1996年9月23日起實施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對企業借貸合同借款方逾期不歸還借款的應如何處理問題的批復》規定:“企業借貸合同違反有關金融法規,屬無效合同。”

依據前述規定及司法解釋,PE公司與目標公司簽訂的《借款合同》可能被定性為無效合同。

第二、與歷史上的司法判例及司法實踐相抵觸

根據“北大法寶”收集的中國法院裁判文書數據庫的檢索結果,檢索到的2013年以前的生效判決,傾向性的認定企業間借貸合同無效。例如:開縣房地產管理處訴四川萬福有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糾紛案(重慶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2010)渝二中法民初字第17號民事判決書)、中國浦實電子有限公司與閩發證券有限責任公司借款合同糾紛上訴案(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2010)閩民終字第502號民事判決書)中,人民法院均認定:企業之間的相互借貸,違反了我國金融法規,應屬無效合同。

根據筆者掌握的情況,2013年以前,我國地方法院亦傾向性認為企業之間的借貸合同屬無效合同。

此外,為配合民間融資監管體制改革,2013年最高法院副院長奚曉明在全國商事審判會議上的講話《商事審判中需要注意的幾個法律適用問題》中提到:“在商事審判中,對于企業間借貸,應當區別認定不同借貸行為的性質與效力。對不具備從事金融業務資質,但實際經營放貸業務、以放貸收益作為企業主要利潤來源的,應當認定借款合同無效。在無效后果的處理上,因借貸雙方對此均有過錯,借款人不應當據此獲得額外收益。根據公平原則,借款人在返還借款本金的同時,應當參照當地的同期同類貸款平均利率的標準,同時返還資金占用期間的利息。對不具備從事金融業務資質的企業之間,為生產經營需要所進行的臨時性資金拆借行為,如提供資金的一方并非以資金融通為常業,不屬于違反國家金融管制的強制性規定的情形,不應當認定借款合同無效”,該講話認為“為生產經營需要所進行的臨時性資金拆借行為,不應當認定借款合同無效”,表達了最高院的傾向性態度。且在奚院長該項指導意見在2013年后的司法實踐中得到了執行。

但筆者認為,從我國《立法法》以及立法學闡釋的立法原理與法的效力角度看,奚曉明的講話僅代表其個人觀點(雖然這種觀點在實踐中可能被下級法院采納),如想改變原有的法律規則,應首先修改《貸款通則》等金融法規,再以正式函文的方式下發新的司法解釋,以取締此前的規則體系。在新的規則體系依法產生并對原有的規則體系予以取締之前,企業間直接借貸的合法性瑕疵尚未獲得解決。

b、《股權質押合同》、《債轉股協議》及《增資協議》具有附屬性、從合同的特點,其合法性、有效性依賴于《借款合同》合法性判斷。

一旦作為主合同的《借款合同》被認定為無效,則作為基礎法律關系的合法的借貸關系不再存在,基于《股權質押合同》產生的質權、基于《債轉股協議》及《增資協議》產生的轉股權亦可能被認定為無效。此種情況一旦發生,基于前述合同的期待性權利與保障均將無法實現。

二、通過金融機構委托貸款被司法實踐肯定,可選擇此種方式

該種模式將企業間借貸納入金融體系監管之下,補正了企業間直接借貸產生的法律瑕疵,實踐中廣泛采用并被法院認可。最高人民法院在(2001)民二終字第43號民事判決書(新疆寶亨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與中國人民解放軍新疆軍區聯勤部等委托貸款糾紛案)、(2007)民二終字第7號民事判決書(北京君泰投資管理有限公司等與天津藥業集團有限公司等委托借款合同糾紛上訴案)中,確認了企業間通過金融機構委托貸款合法、有效。

同時,最高人民法院在其判決中體現出的如下裁判原則及傾向,值得高度重視:

1、委托貸款協議由三方共同簽署有效性更有保障

在辦理委托貸款業務時,簽訂合同的方式主要有兩種:一種是分別由委托人與受托人簽訂委托合同、受托人(貸款人)與借款人簽訂借款合同,在委托合同和借款合同中均載明貸款資金的委托人和借款人;另一種是委托人、受托人、借款人三方共同簽訂的委托貸款合同,約定各自的權利義務關系。以上兩種方式中,選擇第二種方式,主體及權利義務的界定、告知等更明確、清晰,能夠有效地降低歧義、爭議事項的存在帶來的不確定性風險。

2、《擔保合同》由三方共同簽署,更有利于對投資者的保護

鑒于僅由委托人與借款人簽署《擔保合同》時,擔保人可能以擔保的主合同是委托人與借款人之間的企業間直接借貸關系為由,主張擔保合同屬無效,故《擔保合同》應明確擔保的債權系委托貸款形成的債權,采取由委托人、受托人與借款人三方共同簽署《擔保合同》的方式更為適宜,可有效避免爭議。

3、明確約定債權人、訴訟主體,可使投資者的權利更明確

委托貸款法律關系中,委托人與受托人之間系委托代理關系,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十一章之規定,該章第四百零二條規定:“受托人以自己的名義,在委托人的授權范圍內與第三人訂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訂立合同時知道受托人與委托人之間的代理關系的,該合同直接約束委托人和第三人,但有確切證據證明該合同只約束受托人和第三人的除外。”依據此規定,在委托貸款法律關系中,委托人向借款人充分披露代理關系時,受托人與借款人之間的借貸法律關系直接約束委托人與借款人。

據此規定,最高人民法院在其判決中體現了如下傾向性意見:因委托貸款協議對債權人、訴訟主體等內容約定明確,使得委托人直接向借款人采取訴訟、仲裁等在內的方式主張權利的依據更為清晰、充分。

因此,委托貸款的法律文件中,應對權利義務主體、訴訟主體作明確界定。

三、以委托貸款方式進行債轉股投資的法律框架設計

基于以上分析,建議債轉股式投資以下列方式進行:

1、PE機構、受托金融機構、目標公司三方共同簽署《委托貸款協議》,約定PE機構通過受托金融機構將所需款項借給目標企業使用。

2、PE機構、受托金融機構、目標公司提供的擔保方三方共同簽署《委托貸款擔保合同》,明確擔保方向PE機構提供擔保。

3、PE機構與目標公司簽訂《債轉股協議》及《增資協議》,待某項條件成就時,將依據《借款合同》產生的債權轉成對目標公司的股權。

除上述協議外,還建議PE機構與目標公司簽訂《債轉股方式投資合作協議》,協議約定以委托貸款方式貸款給目標企業,某條件成就時債權轉化為股權等內容,同時建議在所有本質上存在“債轉股”內容的協議上,均將目標公司股東作為第三方,簽章確認。此建議的理由為:

1、根據中國合同法的一般原理,債權具有平等性、請求權等特征,如無特別約定,PE機構對目標公司的債權并無優先于其他債權進行轉股的特權。如不簽署《債轉股方式投資合作協議》,則PE機構借款給目標公司至簽署《債轉股協議》期間,PE機構對目標公司享有的系普通債權,如企業經營良好,到時不兌現轉股承諾,而僅償還普通債務,則PE機構核心投資目標將無法實現。

2、《債轉股方式投資合作協議》的簽署會使PE機構與目標公司及其股東之間的中長期合作模式及主要權利義務界定清晰、有據,并為在此項下簽署的《委托貸款協議》、《委托貸款擔保合同》、《債轉股協議》、《增資協議》等法律文件提供整體、完整性依據,對PE機構的保護更為充分。

3、債轉股因涉及到目標公司股東的變更、股份份額的變化及公司注冊資本的變化,《公司法》對此類事項的變更規定了嚴格、苛刻的條件,僅由PE機構與目標公司簽署協議,未得到目標公司的股東書面確認時,存在非常大的法律瑕疵及風險。

債轉股業務的財稅處理

一、債轉股業務的財稅處理

2009年1月16日,能達公司因購買一批原材料欠智華公司貨款1000萬元。由于能達公司資金周轉困難,雙方于2010年5月8日達成了債務重組協議,協議約定能達公司以其100萬股普通股抵償所欠智華公司的1000萬元貨款,能達公司普通股的面值為1元,協議生效日能達公司股票的市價為8元每股,豁免能達公司200萬元的債務。

1、賬務處理

根據新會計準則,債轉股業務中債務人應將債權人豁免的債務確認為收益并計入營業外收入;債權人應將對債務人作出的讓步確認為損失并計入營業外支出,同時按照享有股權的公允價值確定取得股權的入賬價值。本案例中,重組債務的賬面價值為1000萬元,債轉股后能達公司增加股本100萬元,增加資本公積100×(8-1)=700(萬元),同時確認債務重組收益1000-100-700=200(萬元);智華公司應按享有能達公司股份的公允價值確認長期股權投資800萬元,同時確認債務重組損失200萬元。【老準則是不確認重組收益而是計入資本公積】

2、所得稅處理

根據債務重組的條件和內容不同,債轉股的所得稅處理分為一般性處理和特殊性處理兩種情況。在一般性處理的情況下,依據《企業債務重組業務所得稅處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6號)及《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59號)規定,債轉股業務中債務人應將債權人對其作出的讓步確認為債務重組收益;債權人應將對債務人作出的讓步確認為債務重組損失,并按公允價值確定取得股權的計稅基礎。本案例中,能達公司應確認債務重組收益200萬元;智華公司應按公允價值確認對能達公司的長期股權投資800萬元,同時確認債務重組損失200萬元。由此可見,在一般性處理的情況下,債轉股業務的所得稅處理與新會計準則的處理是一致的,與企業會計制度的處理則存在著明顯的差異。

如果債轉股業務符合特殊性處理條件,依據財稅[2009]59號文件的規定,債務人可暫不將債權人對其作出的讓步確認為債務重組所得。同時,債權人暫不將其對債務人作出的讓步確認為債務重組損失,其取得的股權投資的計稅基礎按原債權的計稅基礎確定。本案例中,如果符合特殊性處理條件,能達公司當年暫不確認債務重組所得200萬元;智華公司也暫不確認債務重組損失200萬元,同時按該債權的賬面價值1000萬元確認對能達公司長期股權投資的計稅基礎。由此可見,在特殊性處理的情況下,債轉股業務的所得稅處理與企業會計制度的處理是一致的,與新會計準則的處理則存在著明顯的差異。

需要說明的是,依據《國家稅務總局企業資產損失稅前扣除管理辦法》(國稅發[2009]88號)的規定,企業因債轉股業務確認的債務重組損失,需經稅務機關批準后方可在稅前扣除。此外,依據財稅[2009]59號文件規定,債轉股業務如果符合特殊性處理條件,且債務人因債轉股確認的所得額占該企業當年應納稅所得額50%以上的,債務人可以在5個納稅年度的期間內,均勻將債務重組所得計入各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

3、印花稅處理

債務人因債轉股業務而增加的股本和資本公積,均應按規定計算繳納印花稅。本案例中,能達公司由于債轉股業務增加股本100萬元,資本公積700萬元,應繳納印花稅(100+700)×0.05%=4000(元)。

二、追補確認以前年度資產損失的所得稅處理

某企業2008年處理一臺因意外事故而毀損的設備,該設備賬面凈值是300萬元,處置款項為90萬元。設備處置損失為210萬元,已作會計處理,但因當時未按規定向稅務部門履行審批手續,因此2008年匯算清繳時該項損失未能在稅前扣除。該企業2008年應納稅所得額為40萬元,2009年、2010年納稅調整后的所得合計為100萬元。

1、設備處置損失可在稅前扣除

企業該項毀損設備的處置損失可以在稅前扣除,但應追補至設備實際處置年度,即2008年度扣除。《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企業資產損失所得稅稅前扣除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2011年第25號)明確,企業以前年度發生的實際資產損失未能在當年稅前扣除的,在向稅務機關進行專項申報后,準予追補至該項損失實際發生年度扣除,其追補確認年限一般不得超過五年。該企業2008年處置設備形成的損失屬于實際資產損失,當年已作相關會計處理,且至2011年尚未超過五年,因此該項損失可以追補至2008年度作稅前扣除處理。需注意的是,該項損失應向稅務機關作專項申報,同時附送會計核算資料及其他相關的納稅資料。

2、用以后年度彌補虧損不得超過五年

因追補確認該項損失而形成的虧損可以用以后年度所得彌補,但彌補時間應從損失實際發生年度的次年,即2009年開始計算。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十八條規定,企業納稅年度發生虧損,準予向以后年度結轉,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彌補,但結轉年限最長不得超過五年。國家稅務總局2011年第25號公告同時明確,企業實際資產損失發生年度扣除追補確認的損失后出現虧損的,應先調整資產損失發生年度的虧損額,再按彌補虧損的原則計算以后年度多繳的企業所得稅款。該企業2008年應納稅所得額原為40萬元,調整追補確認的設備處置損失210萬元后,2008年度的虧損額為170萬元,2009年、2010年納稅調整后的所得合計為100萬元,在彌補2008年度的虧損后,各年應納稅所得額均為0,尚未彌補的70萬元虧損,可以用2011年~2013年的所得彌補。2008年~2010年三年共計多繳所得稅35萬元[(40+100)×25%]。

3、以后年度彌補虧損應納稅額的計算

企業因追補確認2008年設備處置損失而在以前年度多繳的稅款,不能辦理退稅,只能在確認年度即2011年的應納所得稅款中抵扣,2011年應納稅所得稅款不足抵扣的,可以向以后年度無限期遞延抵扣。根據國家稅務總局2011年第25號公告,企業因以前年度實際資產損失未在稅前扣除而多繳的企業所得稅款,可在追補確認年度的應納所得稅款中予以抵扣,不足抵扣的,向以后年度遞延抵扣。這里并沒對遞延抵扣的時間作限制,這樣的處理可以確保以前年度多繳的稅款得以完全抵扣。該企業2008年~2010年共多繳所得稅35萬元,至2010年尚未彌補虧損為70萬元。假設2011年~2013年納稅調整后所得均為70萬元,則2011年彌補以前年度虧損后應納稅所得為0,2012年應納所得稅額為17.5萬元(70×25%),抵扣2008年~2010年多繳的所得稅35萬元后,尚余17.5萬元未抵扣。2013年應納所得稅額也是17.5萬元,抵扣尚未抵扣的多繳稅款后,實際應納稅額為0。

假設2011年~2013年納稅調整后所得均為20萬元,則三年所得合計60萬元,彌補2008年尚未彌補的70萬元虧損后,仍未能在稅前彌補的10萬元虧損則不得再在以后年度稅前彌補,但未能抵扣的以前年度多繳稅款仍可向以后年度遞延抵扣。假設2014年納稅調整后所得為160萬元,因該項所得不得再彌補2008年尚未彌補的虧損,所以當年應納所得稅額為40萬元(160×25%),抵扣2008年~2010年多繳的35萬元所得稅款后,2014年實際應納所得稅額為5萬元(40-35)。

三、三大稅種重組稅務處理辦法出清

1、增值稅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2011年2月18日發布的《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納稅人資產重組有關增值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13號 自2011年3月1日起執行)規定,納稅人在資產重組過程中,通過合并、分立、出售、置換等方式,將全部或者部分實物資產以及與其相關聯的債權、負債和勞動力一并轉讓給其他單位和個人,不屬于增值稅的征稅范圍,其中涉及的貨物轉讓,不征收增值稅。

2、營業稅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納稅人資產重組有關營業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51號 自2011年10月1日起執行)規定,納稅人在資產重組過程中,通過合并、分立、出售、置換等方式,將全部或者部分實物資產以及與其相關聯的債權、債務和勞動力一并轉讓給其他單位和個人的行為,不屬于營業稅征收范圍,其中涉及的不動產、土地使用權轉讓,不征收營業稅。

3、企業所得稅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2009年4月30日發布《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59號 自2008年1月1日起執行)和國家稅務總局2010年7月26日發布的《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年第4號 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規定,企業重組構成特殊性稅務處理的股權支付部分可暫不確認轉讓所得,不繳企業所得稅。


債轉股案例參考
 

2016年10月12日,國務院正式出臺了《關于積極穩妥降低企業杠桿率的意見》,同時附發《關于市場化銀行債權轉股權的指導意見》,意見明確了降杠桿的總體思路,指出以市場化、法治化方式,積極穩妥降低企業杠桿率,其中也包括探索市場化銀行債轉股等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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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市場上目前公開信息來看,上市公司直接債轉股案例較少,多為上市公司控股股東或未上市的大型國企集團以債轉股的方式實現了資產負債結構的優化。從案例來看,亦有上市公司通過向控股股東定向增發股票的方式償還對其債務的方案,但是上述方案多處于中國證監會受理階段,能否通過審核存在一定的不確定性。

近期債轉股案例簡介如下:

一、第一拖拉機股份有限公司 (一拖股份601038)

一拖股份于2016年10月11日接到控股股東中國一拖通知,國務院國資委已下發《關于中國一拖集團有限公司協議轉讓所持部分第一拖拉機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關問題的批復》,同意中國一拖分別將所持一拖股份1,675.0196萬股、944.4950 萬股和702.4276 萬股(合計3,321.9422萬股)A股股份分別協議轉讓給中國華融、建行河南省分行和中國東方持有。

二、江蘇舜天船舶股份有限公司(*ST舜船 002608)

2016年9月29日,*ST舜船公告《重整計劃》(草案)。據悉,舜天船舶目前共涉及債務約90.2億元,計劃發行5.2億新股,以抵償其中71億元債務。

按照計劃,除1.4億元有財產擔保的債權和1.9億元稅款債權等獲得優先現金清償外,其余大部分債權均按照普通債權的受償方案實施。

每家普通債權人所持債權中,30萬元以下部分將全部得到現金清償,超過30萬元以上的債權部分,則按10.56%的比例以現金方式清償。而剩余部分則將采取債轉股的方式清償,涉及債務約71億元。

重整計劃具體如下:

舜天船舶的企業性質及證券市場主體資格不變,仍是一家在深交所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以舜天船舶現有總股本為基數,按每10股轉增13.870379 股的比例實施資本公積金轉增股票,共計轉增約5.2億股。

(一)重大資產重組方案

1、發行股份購買資產

上市公司通過非公開發行股份方式購買國信集團持有信托及電力資產,舜天船舶擬以發行股份的方式向國信集團支付對價。發行股份價格為董事會決議公告日前20個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價的90%,即8.91元/股。

2、募集配套資金

上市公司以不低于發行價格向其他不超過10 名特定投資者非公開發行股份進行配套融資,本次募集配套資金擬用于支付本次交易的發行費用等。本次出資人權益調整、發行股份購買資產且募集配套資金后,公司總股本將從3.74億股增至37.75 億股。募集配套資金的定價方式與發行股份購買資產相同。

(二)債權受償方案

1、有財產擔保債權所對應的擔保財產處置變現的,該財產變現價款將在本重整計劃獲得法院裁定批準后由管理人以現金方式向相應債權人進行分配。超出擔保財產實際變現價值范圍的債權將轉為普通債權,按照普通債權的受償方案獲得清償。

2、稅款債權以現金方式全額清償

3、普通債權以債權人為單位,每家債權人30萬元以下(含30萬元)的債權全額現金清償;超過30 萬元的債權部分,按一定比例由舜天船舶以現金方式清償;剩余普通債權以舜天船舶資本公積金轉增的股票抵償,每股抵債價格為13.72元,每100 元債權可分得約7.288股舜天船舶股票。

三、中國第一重型機械股份公司(中國一重601106)

截至2016年10月13日,中國一重非公開發行股票已獲得中國證監會受理。

1、方案概述

中國一重于2016年9月5日公告,擬以4.85元/股向公司控股股東中國第一重型機械集團公司非公開發行A股股票31,978.2927萬股,擬募集資金總額155,094.72萬元,扣除發行費用后募集資金凈額全部用于補足公司因償還一重集團委托貸款和往來款155,094.72萬元所形成的資金缺口。一重集團將以現金方式認購本次非公開發行的全部股份,認購資金來源為各部委歷年下撥的國撥資金。由此,控股股東的委托貸款及往來款轉為股權投資。

2、定價方式

上市公司董事會決議公告日(2016年9月6日)為股票的定價基準日,發行價格定為定價基準日前20個交易日公司股票均價的90%。在本次發行前,若公司股票在定價基準日至發行日期間發生派息、送股、資本公積金轉增股本等除權除息事項,非公開發行股票的發行數量將作相應調整。

四、國電南京自動化股份有限公司(國電南自600268)

1、方案概述

國電南自2016年10月11日公告,擬對控股股東南自總廠定向增發股票。本次發行前,控股股東南自總廠持有公司股份占總股本的50.26%,華電集團直接持有南自總廠100%出資,因此華電集團通過南自總廠間接持有公司股份,為上市公司的實際控制人,本次發行為關聯方交易。發行募集資金全部用于償還公司對華電集團的專項債務,即由于中央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撥款形成的公司對華電集團的債務。

2、定價方式

上市公司董事會決議公告日(2016年6月3日)為股票的定價基準日,發行價格定為定價基準日前20個交易日公司股票均價的90%。在本次發行前,若公司股票在定價基準日至發行日期間發生派息、送股、資本公積金轉增股本等除權除息事項,非公開發行股票的發行數量將作相應調整。

五、中鋼國際工程技術股份有限公司(中鋼集團000928)

中鋼國際(中鋼集團子公司)9月27日發布自愿性披露公告稱,中鋼集團債務重組方案正式獲得批準。目前中鋼集團重組方案尚未正式公開。

據報道,中鋼集團各方達成一致總體方案是,經德勤審計后,金融機構的債務規模在600億元左右,其中留債規模近300億元,轉股規模近300億元。對于留債部分,中鋼集團需要支付利息,債權銀行對留債部分減息,在3%左右。留債和轉股比例因各債權銀行貸款條件不同。

中鋼集團成立中鋼控股有限公司作為投資平臺,由國資委注資100億元,未來或將整體上市。中鋼集團所有資產股權都劃撥到中鋼控股旗下,不良資產用該平臺來承接,同時平臺可出售好的資產。

轉股部分為六年的可轉債,共270億元,前三年為鎖定期,從第四年開始,逐漸3:3:4的比例轉股以退出。

六、東北特殊集團有限責任公司(東北特鋼集團)

2016年10月10日,撫順特鋼(東北特鋼子公司)披露公告稱,2016年9月29日,大連市中級人民法院通知東北特鋼集團進入破產程序。遼寧省國資委直接和間接持股68.81%,為東北特鋼實際控制人。

東北特鋼截至2016年一季度的負債總額約556億元,金融債務約445億元,其中,71億元為公開市場債券。預計近三年公司凈現金流6.7億元,能夠承擔總債務的30%。在多次債務違約后,東北特鋼于2016年7月20日公布“債轉股”的解決方案,該方案計劃將金融債務中70%的比例轉為股權,另外30%保留,原債權人可通過東北特鋼整體上市或資產注入上市公司后實現投資退出。

由于東北特鋼2015年度財報、2016年季度報表沒有披露,債權人選擇破產清算的路徑。

七、渤海鋼鐵集團(未上市)

目前,渤鋼集團的實際控制人為天津市國資委,總資產約為2900億元,金融債務為1920億元。

2016年6月,天津市國資委已完成對渤鋼集團拆分,曾為渤鋼集團下屬子公司的天津鋼管集團、天津鋼鐵集團、天津天鐵冶金集團和天津冶金集團已經從渤鋼集團獨立出來,成為天津市國資委直接監管企業。渤鋼集團所涉債務,也將在5家企業間進行分拆,債務重組方案將所涉105家金融機構貸款做展期處理,利息也會有一定程度的減免。

渤鋼集團債務重組方案明確天津市政府成立一個基金,承接渤鋼集團在銀行的債務,年息約為3%。包括銀行理財在內的社會資金參與基金投資,但是具體規模、期限、資產定價、退出方案尚未對外公布。

八、中國華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華榮能源1101HK)

截至2016年2月,華榮能源金融負債總額為226億元,其中,中國銀行為最大的債權方,債務總額為63.1億元。上市公司2016年3月8日公告,本次債轉股的債務包括銀行借款141.08億元和供應商應付賬款30億元。3月24日召開股東大會表決通過該議案。

1、股價合并。上市公司現有股本中每五股面值為0.1港元流通股合并為一股每股面值為0.5港元的合并股份。合并后更改每手買賣單位,由每手買賣單位500股份更改為2000股合并股份。

2、調整法定股本。為方便發行債轉股股份和公司日后有需要時通過配售股份集資提供更大靈活性,通過額外增設520億股未發行合并股份,將公司的法定股本由38億港元增加至300億港元。其中不超過171億港元用于本次債轉股配售,其余股份暫不發售。

3、上市公司公告稱擬向債權人發行171億股以抵消171億元的債務,包括向債權銀行發行141億股,向供應商債權人發行30億股。

九、武漢鋼鐵(集團)公司

近期中國建設銀行與武漢鋼鐵(集團)公司(以下簡稱“武鋼集團”)共同設立的武漢武鋼轉型發展基金(合伙制)出資到位,基金規模120億元,這也是首單支持央企市場化去杠桿的落地項目。據了解,武鋼轉型發展基金的用途主要是幫助武鋼集團降低杠桿率,降低資產負債率,同時降低融資成本。既包括部分直接投資武鋼集團子公司股權,也包括承接武鋼集團到期債務。

十、云南錫業集團

云南錫業集團即將拿到來自建設銀行的一筆23.5億元投資,用于置換企業部分高息負債。日前,建行和云錫集團簽訂近百億元的合作框架協議,幫助企業降低資產負債率和財務成本。首期23.5億元投資到位后,能幫助云錫集團降低負債率4.57%,節約財務成本近億元;資金全部到位后,預計將總共降低企業資產負債率15個百分點。

十一、江西賽維

9月30日,江西省新余市中級人民法院批準了江西賽維LDK光伏硅科技有限公司(下稱光伏硅)、江西賽維LDK太陽能高科技有限公司(下稱硅片)、賽維LDK太陽能高科技(新余)有限公司(下稱電池片)的破產重整計劃。由于沒有接盤方,江西賽維LDK太陽能多晶硅有限公司(下稱多晶硅)直接被破產清算。賽維集團總負債在300億元左右,負債率將近180%,屬于嚴重資不抵債。其中,銀行對納入破產重整的5家子公司的總授信近150億元,數十家銀行折戟其中。此前存在金融債權共計270億元左右的口徑,系有重復申報擔保資產的情況。


債轉股的知識大全

 

債轉股,顧名思義即是將債權轉化為股權,是一種債務重組,也是處置不良資產的常用方式之一。本文從債轉股的業務模式、歷史經驗、市場影響、經濟意義等方面回答了債轉股相關的一系列問題。

一、認識債轉股

1 債轉股是什么意思?

債轉股,顧名思義即是將債權轉化為股權,是一種債務重組,也是處置不良資產的常用方式之一。債轉股使得企業的債務減少,注冊資本增加,原債權人不再對企業享有債權,而是成為企業的股東。(注:招商證券報告1,具體見文末,下同)

2 為什么要實施債轉股?

在經濟下行期,債轉股的主要作用有二:一是降低銀行不良貸款率;二是幫助企業去杠桿,減輕經營壓力。(莫尼塔)

3 債轉股有哪些基本業務模式?


4 有哪些機構參與,各方的角色是什么?


(國泰君安)

二、1999年的歷史回顧

國債轉股歷史始于四大資產管理公司的成立,1999 年,為處理國有銀行居高不下的不良貸款,我國政府相繼成立信達、東方、長城、華融四家資產管理公司(下文簡稱AMC)分別對口建行、中行、農行和工行四大國有銀行,將四大行1.4 萬億壞賬剝離。財政部作為唯一股東向四大AMC各注資100 億元,并擔保四大AMC 向央行再貸款融資5700億元,四大AMC 再向四大國有銀行和國家開發銀行共發行8200 億金融債券,以此作為全部資金按照面值購買四大行的不良資產。

四大AMC 成立后,對四大國有銀行的不良貸款進行收購和交接,截至2004 年6 月,四大AMC 收購的政策性不良資產情況如下表所示,其中包括601家國有企業的4050億元轉股資產。

2000 年四大AMC 債轉股的主要流程為“三步走”模式:


2006 年官方數據顯示,四大AMC累計處理不良資產1.21 萬億,占接收總額的83.5%,累計回收現金約2110 億,回收率約17.4%。

壞賬的剝離讓銀行輕裝上陣,隨后四大行相繼走上財務重組、注資、引入戰略投資者以及股改上市的改革道路。債轉股帶來了豐厚的回報,但也存在回收周期長、退出通道狹窄等問題。

債轉股的實施也成功防范了銀行不良資產率過高可能引發的金融危機,避免了國有大型企業因負債沉重大面積倒閉的局面,對維持宏觀經濟平穩運行發揮了重要作用。(招商證券2)

三、本輪債轉股如何實施?

1 規模有多大?

首批債轉股規模為1萬億元,預計在三年甚至更短時間內,化解1萬億元左右規模的銀行潛在不良資產。國家開發銀行、中國銀行工商銀行招商銀行等銀行入選第一批債轉股試點。(財新)

2 哪些企業入選?

本輪重啟的債轉股最大的特點是采用市場化方式進行。債轉股對象聚焦為有潛在價值、出現暫時困難的企業,以國企為主。這類企業在銀行賬面上多反映為關注類貸款甚至正常類貸款,而非不良類貸款。因此,此輪債轉股,并不支持過剩產能“僵尸企業”參與,同時財政不再兜底。(財新)

目前而言有實施意義的行業預計應集中在:鋼鐵、水泥、電解鋁、船舶制造、多晶硅、煤化工等產能過剩行業。這些也是杠桿率相對比較高、風險集中暴露較多的行業。(平安證券1)

3 什么時候開始實施?

正式的債轉股實施方案最快或于4月份正式推出。(彭博)

4 誰來主導?政府還是銀行?

債轉股的博弈焦點在于銀行是否具有自主選擇權和真實股東權利。

企業和地方政府有強烈的“過度”推行債轉股的動機,地方政府為維持就業、GDP等原因,總是希望盡可能減少破產,盡可能實施債轉股,而企業可能會通過美化報表等方式,爭取債轉股機會,或者把債轉股誤認為一種“免費午餐”,一種逃債方法,就會故意丑化報表,因此不宜由這兩方選擇標的。選擇權交由銀行會好一些。銀行的動機是盡可能多地收回現金,因此更加符合市場化原則,即經濟效益最大化。(國泰君安)

5 誰是承接主體?

銀行利益關聯體或許會成為本輪債轉股新的實施主體。本次借投貸聯動的契機,監管層可能會放開銀行子公司對外股權投資,為銀行利用子公司等利益關聯主體作為債轉股承接主體提供了可能。(招商證券1)

銀行或將成立新的資產管理公司(AMC),設立股權投資基金,撬動社會資本,直接承接銀行債務。其中,該股權投資基金作為GP(普通合伙人),銀行理財資金或類似資管計劃作為LP(有限合伙人)。

四、債轉股對銀行的意義

1 利好

1萬億規模遠遠超過市場之前預期,3年甚至更短時間內化解銀行潛在不良。不良的生成率將持續下行,下降幅度達到8%。雖然利息收入可能減少600億,但是撥備節約1500億,增加凈利潤900億,相對1.3萬億凈利潤而言,增厚凈利潤7%左右。(中信建投

另外與其將這筆資產轉給AMC,銀行自己做可以避免大幅折價轉讓。等待經營改善、時機成熟,銀行再擇機拋出,收回資金,甚至還有可能盈利。(東方證券)而當前不良資產處置是買方市場,資產包出售價格低至三折左右。(財新)

2 不利

如果債轉股僅僅只是針對“非不良正常貸款”,銀行連由于債轉股所帶來的會計處理獲得報表粉飾的好處都喪失了。正常類貸款在債轉股的過程中,由于債權轉股后原債權不再產生利息收入,因此會造成銀行利息收入的減少,從而影響當期凈利潤、所有者權益及總資產収生相應減少,同時會由于對于股權資產400%的風險權重使得資本充足率受到影響。(平安證券2)

此外,銀行直接進行債轉股受限于過高的股權風險權重比,會增加銀行資本金占用。債轉股后,不良資產回收周期拉長,降低銀行的資本周轉率,未來退出機制仍不明朗等都會使銀行慎重對待債轉股。

下圖是正常類貸款債轉股對銀行資產負債表的影響(平安證券1):

總結:若強制式債轉股,銀行只能被動接受,對銀行可能構成傷害;若市場化債轉股,銀行具有標的選擇權和真實股東權利,等同于給銀行發了一張股權投資牌照,對銀行為利好。(國泰君安)出表安排也將直接決定債轉股是否利好銀行。(招商證券1)

五、債轉股對經濟的意義

1 利好

按照我國的債務周期,目前處于違約多發期,企業償債率高于121%(償債率=當期本息支出/當期新增收入),企業違約,銀行體系不良持續攀升,惡性循環,系統性金融風險將滋生。而今,借助持續的債轉股后,國企杠桿率將明顯下降,企業財務負擔減輕,經營效應必然好轉。企業本息支出減少,企業違約概率下降,銀行不良生成率下降,避免系統性金融風險出現。(中信建投)

此外,債轉股為企業改革提供了契機,可借此推進國企改革和供給側改革。上一輪的經驗,AMC并未實質參與企業經營,其實是“被動等待”策略,如果由銀行(或其指定實體)真實拿到股東權利,然后大刀闊斧“修理”企業,彌補其公司治理方面的重大缺陷,那么企業公司治理可以得到改善。

2 風險

若政府注資,貨幣超發風險或隨之而來,如99 年我國剝離不良資產時,央行再貸款投放量超過6000 億元,而當年基礎貨幣僅3.3 萬億,占比約達18%。若政府不注資,信用風險或轉化為商業銀行流動性風險,進而增加金融系統性風險。

債轉股過程還涉及到銀行、企業、實施機構,這三方都存在一定的道德風險。企業可能出現“劣幣驅逐良幣”,銀行或許心存僥幸,等待政府伸出援手。三方合謀也可能令財政最終不得不兜底。

六、債轉股對市場的意義

在企業去杠桿、銀行不良上升、注冊制等股權融資受限的背景下,債轉股在推出時點和政策支持力度上均有望超出市場預期。債轉股的逐步落地將形成一箭三雕之效,給周期性行業龍頭、AMC、銀行等帶來新契機。

但在不良貸款損失全面明朗化且解決方案到位之前,銀行板塊難以出現可持續的估值重估。

七、大猜想

1 轉優先股最合理?

本輪債轉股可能采取不良貸款轉“優先股”的形式,而不是轉為普通股。原因在于:本輪不良資產處置更強調市場化取向,優先股在參與企業經營決策方面受限,是一種扭曲較少的債轉股工具;本輪債轉股需重視銀行的內在激勵,優先股有固定支付的股息率,對銀行利潤沖擊較小,更具可操作性。

2 是否大規模鋪開?

本輪債轉股,企業甄選更為關鍵,其規模不會太大。原因在于:從銀行的角度,要從債轉股中真正獲益,所針對的企業必須具有發展前景,而目前真正滿足條件的企業并不多。

另外,當前債轉股后只能銀行表內自持,銀行持有股權資產400%乃至1250%的風險權重嚴重制約了業務規模,如果大規模鋪開或將造成銀行資本充足率不足。

3 成功與否的標準是什么?

實施債轉股,銀行付出的成本包括:機會成本:如果不實施債轉股,直接破產能夠清收一部分現金(依經驗看回收率10%以下,很低);業務成本:成為股東后,管理事務比債權人多,業務成本會提高;資本成本:持有股權資本占用更多了,需要賺回資本成本。用2015年底全銀行業的監管數據做個簡單測算,債轉股現金回收率達到16%以上,基本可覆蓋各項轉股成本。

案例 熔盛重工

熔盛重工為中國最大民營船廠。目前,受行業產能嚴重過剩、航運業低迷影響,公司陷入債務困境。3月8日,華榮能源發布公告表示,董事會計劃獲得授權向22家債權銀行或其旗下實體發行股份,來抵消欠給后者的債務,此即熔盛重工債轉股方案。

其中,擬向22家債權銀行發行141億股股份,以向債權銀行支付本集團欠付之相關銀行借款合計141.08億元(約169.3億港元)。其中,中國銀行是公司最大的債權人,持熔盛重工63億,如果該債轉股事項能夠落地,中國銀行將成為熔盛重工第一大股東,中國銀行及其附屬公司將持股比例將升至27.5億股,占總股本的13.9%。此外,還將向1000家供應商債權人發行30億股,以抵消30億的企業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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