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11-28 00:00:00 來源: 點擊:2380 喜歡:0
對于股份有限公司,無論是新設還是由有限公司改制而來,通常而言,其股權架構設置一般遵循以下原則和方式處理。
一、發起人符合法定人數。
必須說明的一點是,股份公司的“原始股東”有不同于有限公司的特殊稱謂,即“發起人”。根據《公司法》第七十八條:“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應當有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為發起人,其中須有半數以上的發起人在中國境內有住所。”
由此可見,設立或者改制股份公司,首先必須有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的發起人。
二、股權比例設置的基本原則。
1、大股東控制原則。
一般而言,公司發起創始人希望掌控公司的日常運營和決策。但股份公司普遍股權分散,尤其是在持續的融資過程中,股份將會逐步稀釋。
《公司法》第一百零三條:“股東出席股東大會會議,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決權。股東大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過半數通過。但是,股東大會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由此可見,對于實際控制問題,一般會涉及兩個比較關鍵的持股比例問題:
(1)持股51%:因為“股東大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過半數通過。”此處雖然規定為“出席會議的”,但為確保決議有效通過,作為實際控制人,一般持股要在51%以上。
(2)持股67%:即持股三分之二以上。因為對于公司重大事項(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通過,“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因此,如果發起創始人意欲掌控股份公司全部經營決策活動,其持股比例應高于三分之二(絕對控股),或者至少高于二分之一(相對控股)。
2、小股東發言原則。
該原則是對于小股東而言的,即當小股東持有(或合計持有)相應比例的表決權時,其可以提出相應要求:
(1)持股10%的股東享有會議召開請求權:根據《公司法》第一百條規定,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東有權請求召開股東大會。
(2)持股3%的股東享有提案權:根據《公司法》第一百零二條規定,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在股東大會召開十日前提出臨時提案并書面提交董事會。
三、持股主體的一般安排。
對于股份公司而言,其持股主體一般為創始發起人、外部投資人和員工持股主體。對于創始發起人無需多言,主要要講一下外部投資人的引入和員工持股主體設置問題。
1、外部投資人的引入。
外部投資人有多種類型,有一般的自然人和法人,也有專業的投資機構如PE、VC等。
(1)入股方式:
可以肯定的是,外部投資人的引入,一般均采用增資擴股方式進行,而非股權轉讓。理由是,股權轉讓相當于原始股東“套現”,投資人投入的資金未用于公司運營,而是落入原始股東的口袋,外部投資人當然不愿意這樣。
(2)公司估值:
一般外部投資人入股公司均是采用“溢價入股”方式,即按雙方商定的公司估值來計算投入資金及所占股權比例。
2、員工持股主體設置。
員工對股份公司持股分為直接持股和間接持股兩種方式。其中,直接持股是指以員工個人名義直接在股份公司持股;而間接持股則是指員工通過持有其他主體(其他主體持有股份公司股權)股權的方式間接持有股份公司的股權。
員工所持股權的來源,可以是創始人股東轉讓,也可以是員工持股主體增資入股方式取得,視公司情況而定。
通常而言,通過特殊設立的公司,來安排員工間接持股的模式較為普遍。一般做法是核心員工出資設立一個特殊目的公司,通過受讓原始股東股權或對股份公司增資擴股,使該特殊設立的公司成為股份公司的股東。
四、需要注意的特別問題。
1、發起人的限售期。
根據《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一條:“發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
2、凈資產
如果采用有限公司改制方式,公司經審計的凈資產一般應不低于公司注冊資本,否則需要履行相關減資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