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05-04 00:00:00 來源: 點擊:2844 喜歡:0
一、發行審核中監管部門主要關注哪些問題?
在2001年外經貿部和證監會聯合發布的《關于上市公司涉及外商投資有關問題的若干意見》中,明確規定了外商投資企業上市發行股票的具體條件,除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外,還應符合下列條件:
①申請上市前三年均已通過外商投資企業聯合年檢;②經營范圍符合《指導外商投資方向暫行規定》與《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的要求;③上市發行股票后,其外資股占總股本的比例不低于10%;④按規定需由中方控股(包括相對控股)或對中方持股比例有特殊規定的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應按有關規定的要求繼續保持中方控股地位或持股比例;⑤符合發行上市股票有關法規要求的其他條件。
根據近年來證監會發行監管部公布的反饋意見和發審委詢問的主要問題,發行審核中監管部門主要關注財務、法律、信息披露等方面的問題,具體如下:
(1)財務方面的問題重點關注財務信息披露質量,包括財務狀況是否正常、內部控制制度是否完善、會計處理是否合規、持續盈利能力是否存在重大不利變化等;
(2)法律方面的問題主要包括是否存在同業競爭和顯失公允的關聯交易、生產經營是否存在重大違法行為、股權是否清晰和是否存在權屬糾紛、董事和高管有無重大變化、實際控制人是否發生變更、社會保險和住房公積金繳納情況等;
(3)信息披露方面主要關注招股說明書等申請文件是否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如引用數據是否權威、客觀,業務模式、競爭地位等披露是否清晰,申請文件的內容是否存在前后矛盾,申請文件內容與發行人在發審委會議上陳述內容是否一致等。
二、針對財務信息披露質量,發行審核重點關注哪些方面?
財務信息是招股說明書的編制基礎,也是證監會對發行人審核和信息披露質量抽查的重要內容。根據證監會《關于進一步提高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財務信息披露質量有關問題的意見》(證監會公告[2012]14號)以及《關于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公司招股說明書中與盈利能力相關的信息披露指引》(證監會公告[2013]46號)等有關要求,監管部門在審核發行人財務信息披露質量時著重要求發行人及保薦機構、會計師事務所做好以下方面:
(1)發行人應建立健全財務報告內部控制制度,規范財務會計核算體系,合理保證財務報告的可靠性、生產經營的合法性、營運的效率和效果;保薦機構、會計師事務所應關注銷售客戶的真實性,發行人是否存在與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互相占用資金、利用員工賬戶或其他個人賬戶進行貨款或其他與公司業務相關的款項往來等情況;
(2)發行人及保薦機構、會計師事務所應確保財務信息披露真實、準確、完整地反映公司的經營情況。發行人應在招股說明書相關章節對其經營情況、財務情況、行業趨勢情況和市場競爭情況等進行充分披露,并做到財務信息披露和非財務信息披露相互銜接;
(3)發行人及保薦機構、會計師事務所應嚴格按照《企業會計準則》、《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和證券交易所頒布的相關業務規則的有關規定進行關聯方認定,充分披露關聯方關系及其交易;
(4)發行人應結合實際經營情況、相關交易合同條款和《企業會計準則》有關規定制定并披露具體收入確認原則, 并依據經濟交易的實際情況,謹慎、合理地進行收入確認;保薦機構、會計師事務所應關注收入確認的真實性、合規性和毛利率分析的合理性;
(5)發行人應完善存貨盤點制度,在會計期末對存貨進行盤點,并將存貨盤點結果做書面紀錄;保薦機構、會計師事務所應關注存貨的真實性和存貨跌價準備計提的充分性;
(6)發行人及保薦機構、會計師事務所應關注現金收付交易對發行人會計核算基礎的不利影響;
(7)保薦機構和會計師事務所應核查發行人收入的真實性和準確性、成本與費用的準確性和完整性,關注發行人申報期內的盈利增長情況和異常交易、政府補助和稅收優惠會計處理的合規性以及是否存在利用會計政策和會計估計變更影響利潤、是否存在人為改變正常經營活動粉飾業績情況等。
三、針對獨立性,發行審核重點關注哪些方面?
1. 發行審核中對資金占用問題的關注點是什么?
如果發行人實際控制人的經營能力較差,除發行人外,實際控制人其余資產的業績較差,則很可能產生資金占用問題,證監會將予以重點關注。證監會要求發行申請人對資金占用進行清理,并對在報告期內占用情況進行說明,包括發生額、余額、占用時間、資金用途等。
2. 擬上市企業關聯交易是否僅需參考30%的標準?
不可以,關聯交易參考30%標準,但不僅看比例,更看重交易實質,審核中作實質判斷,比如:
(1)業務鏈的核心環節或重要環節的相關交易金額及比例雖不大,但是依賴關聯方;
(2)業務鏈是否完整?如果發行人業務只是集團業務的一個環節,關聯交易雖然少于30%也構成發行障礙。
援引:2011年第二期保代培訓(畢曉穎講座內容)
3. 關聯交易非關聯化的監管要求有哪些?
(1)招股書要做詳細披露;
(2)保薦機構和律師要詳細核查:真實性、合法性,是否存在委托或代理持股,理由是否充分、合理,對獨立性、生產經營的影響,非關聯化后的交易情況,價格是否公允等;
(3)關注非關聯化的真實性、合法性和合理性,清算的要關注相應的資產人員是否已清理完畢;轉讓給獨立第三方的要關注是否真實公允合理、是否掩蓋歷史的違法違規行為;不能在上市前轉讓出去、上市后又買回來。此外,審核中重點關注標的股權(或業務)對發行人報告期內經營業績的影響,是否涉嫌業績操縱?非關聯化公司股權的受讓方與發行人實際控制人若存在親屬關系(即使不是會計準則規定的關聯方),建議主動披露,若被動披露則是誠信問題,審核會更加嚴格。
4. 對于同業競爭和關聯交易的審核關注點有哪些?
(1)整體上市是基本的要求,要消除同業競爭,減少持續性關聯交易,從源頭上避免未來可能產生的問題。
(2)界定同業競爭的標準從嚴:不能以細分行業、細分產品、細分客戶、細分區域等界定同業競爭,生產、技術、研發、設備、渠道、客戶、供應商等因素都要進行綜合考慮。
(3)判斷相關業務是否應納入或剝離出上市主體,不能僅考慮該業務的直接經濟效益,要同時考慮到該業務對公司的間接效益,正常情況(已持續經營)下不鼓勵資產剝離、分立,為梳理同業競爭及關聯交易進行的相關安排不能影響業績計算的合理性、連續性。
(4)控股股東和實際控制人的親屬持有與發行人相同或相關聯業務的處理:直系親屬必須進行整合,其他親戚的業務之前跟發行人的業務是一體化經營后分家的也應進行整合,若業務關系特別緊密(如配套等)也應進行整合。若親戚關系不緊密、業務關系不緊密、各方面都獨立運作(包括商標等)的,可考慮不納入發行主體。旁系親屬鼓勵納入,不納入要做充分論證,同時做好盡職調查,如實信息披露。
(5)雖然實際控制人承諾不進行同業競爭,但仍然構成發行障礙。解決不了實質問題,僅僅承諾是不足夠的,承諾只是在實質問題得到解決以后的“錦上添花”。與第二大股東從事相同業務也構成同業競爭。
(6)創業板,與同一家關聯方存在比例較大的采購和銷售構成發行障礙。若存在經常性關聯交易,企業財務獨立性存在缺陷。
①發行人與其重要控股子公司的參股股東之間的交易視同“準關聯交易”。
此類交易重點核查、關注,如實披露,未來修改會計準則及相關信息披露準則時予以考慮。
②報告期內注銷、轉出的關聯方,實質審核,轉讓前后均視同關聯方審核,注銷的提供清算之前的財務數據。
四、發行審核中如何判斷同業競爭?發行人應如何避免同業競爭?
同業競爭一般指發行人與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從事相同、相似業務的情況,雙方構成或可能構成直接或間接的競爭關系。盡管《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管理辦法》將獨立性的規定改為信息披露要求,但審核實踐中要求發行人與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間不得存在同業競爭的情形。
對是否存在同業競爭,發行審核主要是從同一業務或者相似業務的實質出發,遵循“實質重于形式”的原則,從業務性質、業務的客戶對象、產品或勞務的可替代性、市場差別等方面判斷,并充分考慮對公司及其發起人股東的客觀影響,不局限于簡單從經營范圍上做出判斷。
原則上,以區域劃分、產品結構、銷售對象不同來認定不構成同業競爭的理由并不被接受。
如構成同業競爭的,除了控股股東及實際控制人做出今后不再進行同業競爭的書面承諾之外,發行人應在提出發行上市申請前采取(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措施加以解決:
(1)收購競爭方擁有的競爭性業務,或者對競爭方進行吸收合并;
(2)競爭方將競爭性業務作為出資投入企業,獲得企業的股份;
(3)競爭方將競爭性的業務轉讓給無關聯的第三方;
(4)發行人放棄與競爭方存在同業競爭的業務。
另外,審核實踐中要求發行人不得使用募集資金解決同業競爭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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