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07-03 00:00:00 來源: 點擊:5033 喜歡:0
創業維艱,每一個創始人都會竭盡所能來發展壯大企業,其中也包括借助外力——融資。但是,創始人不得不承認的是,在企業進行融資時就意味著控制權的逐漸轉讓,當創始人的股權稀釋到一定程度時 ,若無其他協議的特別規定,創始人的控制權就會受到威脅。
那些年,丟失公司控制權的創始人都怎么樣了?
2001年,新浪在美國上市的第二年,其創始人王志東被趕出董事會,失去對新浪的控制權;
2010年,1號店以80%股權為代價從平安融資8000萬元。后來,平安又將1號店控股權轉讓給了沃爾瑪,最終沃爾瑪全資控股1號店,于剛離開;
2015年,俏江南創始人張蘭被掃地出門;
2016年1月,去哪兒網創始人莊辰超因不敵擁有約68.7%投票權的百度,無力反對去哪兒網與攜程的正式聯姻,最終選擇出走;
2016上半年,萬科股權大戰炒得沸沸揚揚,其創始人王石早在1988年就放棄了個人股權,因此當寶能一舉成為最大股東,王石面臨出局萬科的窘境,大家有目共睹。
其實,我們講的控制權就是要在公司掌握權力。想要實現創始人的控制地位,首先就要明白公司的治理結構和決策機制,從而掌握控制權存在的關鍵地方。
一、控制權的幾個關鍵點
>67% 完全絕對控制權
>50% 絕對控制權
<50% 相對控制權
>34% 擁有否決權
>33% 參股
>20% 重大同業競爭警示線(不能投兩個企業都超過20%)
<5% 重大股權變動警示線
>3% 臨時提案權
二、公司控制包括:股權控制、董事會控制、經營控制
大股東如何在創業的整體運營中能把握控制權,可分以下三個方面予以解決:
1、股東會的控制權:可通過設立有限合伙企業持股、表決權委托、一致行動人協議來控制。
2、董事會的控制權:可簽訂一致行動人協議、過半數的董事席位由大股東委派等方式來控制。
3、管理層的控制權:可通過總經理、財務總監、市場總監、技術總監、運營總監、人力資源總監等人選的選聘來確定對管理層的控制權。
如大股東失去對公司的控制權,公司有可能淪為投資機構及產業資本的玩物。
三、控制權運用(以免失去控制權)
1、多數席位
2、董事提名權(寫入章程)
3、減少了所有權,就要增加【控制權】
4、注意股權架構設計、類別股份設計
5、控制不了股東會,就控制【董事會】
6、【增加外部董事、設計提名權或引進新投資者】
7、控制不了董事會,就動用【否決權】
8、沒有否決權,就運用【期權設計】
9、好的股權架構
10、股權結構簡單清晰
11、存在一個核心股東(帶頭大哥)
12、股東資源互補
四、股權不一定等于控制權
國美電器黃光裕雖然身陷囹圄,但他還能實現對公司的控制,得益于公司股權結構的合理性以及獨特的一票否決制度。
黃光裕家族控制著31%的股份,作為上市公司其處于絕對控股的地位。
因為黃光裕突然被關押,黃光裕緊急將公司交給陳曉全權負責,誰知陳曉意欲利用黃光裕被關押的便利,引入貝恩資本稀釋黃光裕家族的持股比例。
因為黃光裕在公司章程中保留了重大事項的一票否決權力,關鍵時刻黃光裕家族的一票否決了陳曉的決議,陳曉落敗離開。
資本的介入,股本被稀釋是必然結果,有些公司設置不同表決權的股本結構來實現公司的控制權。
比如美股的 AB股制度,所謂 AB股制度,即公司發行同股不同權的A類、B類股票,B類股票的投票權遠高于A股,一般會分別對應股權比例。
此類制度一般確保權力能夠掌握在公司特定人群,在股份被稀釋的前提下,仍能保有大量的投票權。
阿里巴巴、百度、京東就設置了不同類型的AB股制度。
阿里巴巴的合伙人制度可以看成是另類的AB股制度。
阿里本準備在香港上市,但是港股“同股同權”規定,無法滿足馬云資本和控制權的需求,馬云最終選擇了允許AB股的美股。
此外,百度李彥宏夫婦持有占公司20%股份的B類股,但其投票權超過60%。
京東劉強東持有的B類股與其他人持有的A類股投票權比為20:1。IPO時,劉強東持有18.8%股份,投票權卻超過50%,將公司命運和控制權牢牢掌握在自己手中。
公司的歷次融資勢必讓創始人的股權不斷被稀釋,很難一直保持股權占比上的絕對地位。為了維持對公司的控股權,可以將其他部分股東的股權與投票權相分離,從而達到創始股東控制公司的目的。
常見的幾種股權與投票權分離的方法有如下5種:
1、投票權委托(表決權代理)
公司部分股東通過協議約定,將其投票權委托給其他特定股東來形式。如京東再上市前,11家投資方將其投票權委托給劉強東形式,使得持股20%的劉強東通過委托投票權掌控京東上市前過半數的投票權。
2、一致行動人協議
通過協議約定,某些股東就特定事項采取一致行動。意見不一致時,某些股東跟隨一致行動人投票。
一致行動人與投票權委托的區別在于投票權委托可以是全權代理;而一致行動人指的是針對特定事項的部分代理。
3、有限合伙持股
可以讓股東不直接持有股權,而是把股東都放在一個有限合伙企業里面。讓這個有限合伙企業來持股。
創始人擔任有限合伙的普通合伙人(GP),其他股東為有限合伙人(LP),按照法律規定,有限合伙企業的Lp不參與企業管理,從而達到創始人控制合伙企業、進而擴至公司的目的。
4、境外架構中的"AB股計劃"
如果公司使用境外架構,可以用AB股計劃,及實行"同股不同權"制度。
主要內容包括:公司股票區分為A序列普通股與B序列普通股,其中A股由機構投資人與公眾股東持有,B股由創業團隊持有,兩者設立不同的投票權。
注:國內的科創板,滿足一定的條件的企業允許在上市前設置AB股(特別表決權),上市后不允許設置。
5、創始人一票否決權
這是一種消極防御性策略。
當創始人的股權低于50%時,股東會層面決定會給創始人一些否定全,主要針對一些重大事項而設置,如合并、分立、解散、融資或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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