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11-30 00:00:00 來源: 點擊:2817 喜歡:0
早中期創業者在創業過程中,容易在歷史沿革或股權架構,埋下各種風險與隱患,甚至踩了坑,導致企業發展到后期存在重大硬傷,或需要較大的規范成本及時間成本,才可能上市。
(一) 歷史出資問題
1、歷史出資問題
1) 歷史問題,從最近三年是否有重大違規的角度來進行理解,如對現在不構成重大影響則不是障礙,如構成重大違法行為且在報告期內,構成發行障礙;目前來說,歷史出資的問題主要集中在無形資產出資。
2) 資產是否存在糾紛,債權人是否提出異議;
3) 資產不完整,出資不真實均應采取相應補救措施;
4) 補救后需運行一段時間。
2、無形資產出資的問題
1) 股東以無形資產出資而無形資產的形成及權屬不清的,無形資產評估存在瑕疵的,無形資產出資超過法定比例的。
2) 無形資產的形成及有效性,關注目前權利證書的有效性。發行人核心技術的形成要說清楚,是否有完整權利;
3) 權屬情況及糾紛或潛在糾紛,自然人股東以無形資產出資的,考察是否職務成果。
4) 無形資產出資比例如果較高,需要說明與發行人業務的相關性,無形資產對發行人業務和技術的實際作用。(反饋中也是反復問)部分企業由于地方特殊規定(例如:中關村),無形資產出資比例高于注冊資本20%,如果符合地方政策,發行人資質優良,則證監會也可以接受;
5) 技術專利要謹慎,尤其是實用新型的專利,要關注與競爭對手是否存在沖突。專利技術存在委托開發情形的,關注協議具體內容,權力歸屬、成果分配等內容。
6) 專利技術的信息披露文件列示的專利并不是越多越好,不看數量更加看重質量,如果很多但是真正又有的不多也沒意義。
7) 視情況要求出具其他股東的確認意見更多內容請查閱微信公眾號:廣深港法律智庫,發行人提示風險或作重大事項提示;保薦機構或律師核查并發表意見。
3、出資不到位的處置:
1) 出資不到位比例〉50%,補足并等待36個月;
2) 出資不到位30-50%之間,補足1個會計年度;
3) 出資不到位<30%,補足即可;
4) 注意上述出資不到位所占比例均是指占當時注冊資本比例。
(二) 資產和業務形成
1) 創業板更加關注資產和業務的形成;是否履行法律、法規規定的程序,如評估、審計等;職工如何安置;債權債務如何處理,是否存在糾紛等;
2) 資產完整:與主營業務相關的資產是否完整;
3) 業務獨立:獨立于實際控制人;
4) 資產與業務的形成:國企、集體企業,無糾紛和債務,若有債務,則要明確發行人或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最終承擔金額;
5) 要完成產權轉移手續,出資方面的產權轉移手續未完成的影響發行條件;資產過戶要盡早完成,資產完整性有運行時間的要求,不是在申報前解決就可以。如原為向大股東租賃資產,后為資產完整購買了相關資產,有持續性的要求,要運行一段時間;資金占用在申報前解決即可。
6) 經營一種業務的認定:
①指同一類別或相關聯、相近的業務,源于同一技術、原材料、客戶/供應商,自然形成,不是人為拼湊;
②一種業務之外有其他不相關業務的,近兩年其他業務收入、利潤占收入總額、利潤總額不超過一定比例(30%)。
(三) 實際控制人的認定
1) 多人共同控制的,高管團隊報告期要穩定,控制人如果認定為其中的某幾個人,不能任意認定,要有依據;
2) 股權分散的,其他股東委托第一大股東行使表決權,如果人數過多(50個人)很難一致行動,股權穩定是關鍵,無實際控制人也可以。如確實股權分散,要做一些安排保障股權的穩定,不一定要有控制人。
3) 家族企業,成員之間共同控制是可以的,不妨共同控制,沒必要一個人控制。
(四) 董、監、高問題
1、誠信問題
1) 董事、高管的誠信問題已成為證監會審核過程中重點關注的事項,2010年境內上市公司將突破2000家,很多發行申請人的董事、高管之前在其它上市公司任過職,保薦代表人在盡職調查過程中必須關注其在上市公司任職期間是否受到過證監會、交易所的行政處罰或者譴責。
2) 公司法和首發辦法有一些要求;公司章程和特殊行業(如金融)的部門規章會有一些要求;見《公司法》21條、147、148、149條規定;首發辦法第21、22、23條;
3) 競業禁止的原則:新公司法有一些變化,董事、高管作充分披露,發行人同意也可以;作為上市公司,要求應更嚴厲一些,原則上要求不能存在競業禁止;
4) 對董事、高管忠實、勤勉義務的關注:主要從改制、出資、歷史沿革、架構(子公司及兄弟公司之間)、資金往來、關聯交易的披露與回避等方面進行判斷。如公司歷史沿革是否存在損害公司利益的情形;公司架構中是否存在自然人持股;改制過程中的資金來源等;
5) 對于董事、高管曾在上市公司任職的,要對原上市公司是否存在退市、違規等進行盡職調查;
6) 看是否做到股東義務與高管義務的分開,兩邊都要遵守,證監會將查詢誠信檔案,保薦機構盡職調查時要查詢其他部門檔案。
2、董事、高管的重大變化
1) 董事、高管的重大變化屬于發行條件之一,目的在于給市場一個具有連續性、可比性的歷史業績;也在思考,是否要以進行適當的調整;
2) 重大變化沒有量化的指標。一個核心人員的變動也有可能導致重大變化;如果是公司出于優化治理角度導致的高管變化,證監會是認可的;
3) 董事、高管的重大變化須個案分析,主要考慮的因素有:變動的原因、變動人員的崗位和作用、變動人員與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的關系,任職的前后延續性;可以把董事、高管合在一起分析;要考慮變動對公司生產經營的影響;
4) CSRC會關注董事、高管變化的具體原因,如是否為公司正常換屆、是否因為公司內部矛盾等;
5) 只要核心人員沒有發生變化,逐步增加董事、高管沒有太大問題;
6) 1人公司:一般不會因為人數增加而否定;只要核心人員沒有發生變動,為完善公司治理而增加高管、董事(相關人員原來和公司經營密切相關,如內部升遷或控股股東處轉來)人事原則上不會導致重大變化。
3、任職資格及公司治理
1) 董事、監事及高管人員的任職資格要關注,有無受到證券市場處罰或譴責,在其他上市公司有無任職;
2) 家族企業要關注,不能都是家族成員,監事要獨立,如果是親屬關系有可能影響履職;
3) 不能和發行人辦企業,親戚也不可。(核查可以通過董監高的個人確認、向公司進行了解、查詢監管部門的公開信息);
4) 合理的公司治理結構:家族企業的董事、高管不能主要由家族成員擔任,監事不能由家族成員擔任。
(五) 股東超200人問題
1) 直接股東、間接股東或者兩者合并計算超過200人;以公司或其他組織的方式來規避200人規定的,應合并計算;
2) 以委托、信托方式持股,為做到股權明晰,原則上不允許此類方式持股,需要直接量化到實際持有人。量化后不能出現股東人數超過200人;
3) 對于在發行人股東及其以上層次套數家公司或(單純為持股目的所設立的公司),股東人數應合并計算;
4) 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存在股東超200人的,同樣需進行清理核查;
5) 合伙企業為股東的,作為1家股東,但中介機構需要核查合伙目的、要看實質,按持股比例高低進行披露;
6) 保薦機構不要誤以為“200人”是一個唯一硬指標,即使發行前股東人數不到200人,但是曾經有過公開登報發行股票等行為的,也將被認為違反規定;
7) 發行人對超限股東的清理工作應該慎重,清理過快會導致矛盾。保薦代表人要對清理的真實性、合法性等問題予以特別關注,尤其要小心“假清理”,“假清理”肯定會引起舉報。CSRC要求保薦代表人對被清理出去的股東進行一一面談,或者至少達到人數的90%以上;中介機構應對清理過程、清理的真實性和合法性、是否屬于自愿、有無糾紛或爭議等問題出具意見;
8) 按2006年前形成及2006年后形成區別對待,2006年前有合法依據的定向募集公司和城商行不構成實質性障礙,2006年之后形成的股東超200人問題構成上市障礙。
(六) 獨立性問題
1、整體上市
1) 整體上市是基本的要求:避免同業競爭、減少規范關聯交易、從源頭上避免未來可能產生的問題;
2) 新的公司法、證券法頒布及新老劃斷之后,原則上要求大型國有企業在整體上市時,應根據自身的具體情況,對資產和盈利占比較高的下屬已上市A股公司進行整合,對新老劃斷之前形成的一家上市公司控股幾家A股公司的情況,也要求對下屬上市公司進行整合;
3) 對企業集團只拿一小部分業務上市的,要充分關注發行人的獨立性問題,關注發行人和集團公司業務的相關性,是否面對相同的客戶,資金、人員、采購、銷售等方面實際運作上是否分不開;
4) 整合可以采取的方式主要有:
①整體上市公司以換股方式吸收合并已上市A股公司,如上港集團采用換股吸收合并的方式整合上港集箱;
②將集團資產整體注入已上市A股公司,如中船集團通過將核心資產注入滬東重機的方式實現整體上市;
③以現金要約收購的方式將A股公司私有化,如中石化在上市后以這種方式整合了揚子石化、齊魯石化、中原油氣、石油太明四家下屬A股公司;
5) 對于某些下屬A股公司規模所占比例較小的大型國有企業,如最近1年所屬A股公司的主營業務收入爭凈利潤、最近1年末總資產和凈資產分別占集團主管業務收入、凈利潤、總資產、凈資產比例均低于10%,且整體上市前整合A股公司或利用現有上市公司進行整體上市成本較高、操作難度較是的,允許公司可選擇在整體上市后再擇機整合已上市公司;
6) 整體上市和主業突出相比,更強調整體上市;
7) 商標、專利、專有技術、供應和銷售渠道等只要與主營業務有關的,必須進入上市公司,不能留在集團,不允許以關聯方許可方式取得使用權;如屬于無關聯第三方所有,須取得第三方的許可。
2、人員、機構獨立
1) 總經理、副總經理、財務負責人和董事會秘書等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在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中擔任除董事、監事以外的其他職務;
2) 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除擔任發行人董事長、總經理外,還在其所控股其他企業擔任重要管理職務,需要說明如何客觀、公正、獨立履行職責,如何維護發行人及其他股東權益,如何確保發行人生產經營活動的獨立性。(這個挺重要);
3) 創業板申請人的總經理、副總經理等高級管理人員不能在關聯方擔任“執行董事”職務,否則將不獨立;
4) 發行人董監高及親屬與發行人共同建立公司的,需要清理;發行人與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共同建立公司的,需要關注;如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為自然人的,建議清理;
5) 相關人士出具承諾,并作重大事項提示,保薦機構、律師專項核查并發表意見。
3、同業競爭
1) 同業競爭是雷區,上市前一定要清理,基本沒有回旋余地;
2) 核查報告期內與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業務情況,充分掌握同業競爭的解除及運行情況;不僅是實際控制人,同樣需要關注重要股東同業競爭的問題。與其他股東(非控股)存在的同業競爭問題,需要個案分析,看是否影響發行人利益,也需要清理;
3) 報告期內存在同業競爭的,關注成本費用是否分攤,是否影響發行人財務指標,是否造成獨立性有嚴重障礙等;
4) 報告期內存在同業競爭也不一定就是有問題,但是建議運行一段時間。以前是可以用首發募集資金解決同業競爭問題的(如中航光電),后來對于該問題全面收緊;
5) 最近對于同業競爭,有走回頭路的傾向,太過細分。對同業競爭的行業劃分不能過細,競爭的、類似的、同業的品牌、渠道、客戶、供應商等都應納入上市主體;
6) 對于股權比例較為分散,各股東之間的持股相互獨立,則應核查5%以上的主要股東,其與發行人的同業競爭狀況,主要看報告期內主要股東與發行人的經營情況,如成本、費用如何分擔等;
7) 親屬的業務從嚴把握:直系親屬要納入進來;如來源是一體化經營的,納進來;如獨立發展的,一是二者業務的緊密程度,有無關聯交易,是否生產環節中的一部分,還是各自獨立經營,可以再判斷,防止利益輸送;二是親屬關系的緊密度;三是重要性原則,與發行人業務的緊密度,不是主要業務可以不進來(輔助、三產),不能是生產經營的必備環節。
4、關聯方和關聯交易
1) 關聯方的認定按照《公司法》和《會計準則》要求,只要是報告期內的關聯方,就算是之后處理了也要披露;
2) 目前審核中常發現關聯方遺漏:如報告期內關聯方存在被解除的可能,則需要的披露該關聯方及具體的關聯交易情況;
3) 境外關聯方及其實際控制人的核查:現在常見的做法就是實際控制人承諾、境外公司承諾、大使館證明,會里不是很認可。境內中介機構可以委托境外律師或其他機構協助核查,保薦機構需要承擔調查結果的責任。另外,會里對境內機構境外核查的效果不是很滿意,覺得一般就是應付。
4) 關聯交易一定要程序合規、內容合理,盡管沒有了30%的量化的指標,然而CSRC還是希望發行人盡量控制在30%以下,此外還要看交易的內容和公允性,如交易比較頻繁、交易金額較大并將持續,則可能會影響發行條件;
5) 與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存在經常性關聯交易會核查是否影響資產的完整,如廠房、土地向集團租賃;少量的辦公用房、門面房可以。關注經常性的關聯交易是否影響資產的完整性(不能向控股股東租賃主要資產,可以向獨立第三方租賃),判斷影響的大小;
5、關聯交易非關聯化
1) 報告期內存在關聯方被轉讓,則需要披露轉讓后的情況,如轉讓后的股東、轉讓交割、規范運作、與發行人交易情況、是否存在重大違法違規等;如果關聯方被注銷,則要關注其歷史情況,包括應關注包括注銷時間、程序、注銷資產、債權、債務處置方式、對發行人經營業績的影響,注銷后是否存在潛在糾紛,是否合法合規。(即使注銷也要追問到底,注銷也要干干凈凈)
2) 關聯方非關聯化一定要真實的,非關聯化的虛假行為被查處后果會很嚴重。因此保薦機構關注受讓方運營情況、歷史沿革、經營業務、股權結構、實際控制人、定價依據、后續是否還有交易等(如果非關聯化后還使用發行人的商號,則會很容易被懷疑非關聯化的真實性)。要特別關注;
3) 對于非關聯化后,應持續關注的要素有:
①非關聯化后,相關方與發行人持續的交易情況;
②是否為了規避相關規定而剝離的業務,如規避跨省環保核查;
③考察發行人已經剝離的業務最近三年是否存在違法違規;
④保薦機構和發行人律師核查:非關聯化的真實性和合法性,是否存在委托等代理持股情形;非關聯化的理由是否合理;非關聯化對發行人的獨立性、改制方案完整性以及生產經營的影響;非關聯化后的交易是否公允;
⑤審核員會重點關注關聯交易非關聯化問題,必要時將提請發審委關注。
6、資金占用
1) 如果保薦機構進場已經開始輔導之后,仍然存在資金占用的情況,則要重點關注。盡快清理報告期內的資金占用行為、披露資金內占用的詳情,包括發生額、余額、占用時間、資金用途等;了解控股股東資金占用的原因;
2) 如果控股股東在扣除資金占用之后的經營能力仍很差,則需要重點關注。真是因為實際控制人其余資產的業績較差,則產生對發行人的資金占用問題。目前證監會也重點關注此類情況,并要求保薦機構和律師進行說明。
(七) 重大違法行為
1、重大違法違規行為的認定
1) 重大違法行為是指: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且受到行政處罰、情節嚴重的行為。
2) 原則上,凡被行政處罰的實施機關給予罰款以上行政處罰的行為,都視為重大違法行為。但行政處罰的實施機關依法認定該行為不屬于重大違法行為,并能夠依法作出合理說明的除外;
3) 上述行政處罰主要是指財政、稅務、審計、海關、工商等部門實施的,涉及公司經營活動的行政處罰決定。被其他有權部門實施行政處罰的行為,涉及明顯有違誠信,對公司有重大影響的,也在此列。盡職調查時要全面調查;
4) 近三年重大違法行為的起算時點,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有明確規定的,從其規定,沒有規定的,從違法行為的發生之日起計算,違法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
5) 對行政處罰絕對不服正在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在行政復議決定或者法院判決尚未作出之前,原則上不影響依據該行政處罰決定。對該違法行為是否為重大違法行為的認定,但可依申請暫緩作出決定。
6) 發行人在申報期內受到過環保、稅務、工商等部門的重大行政處罰,通常保薦機構會建議發行人請處罰部門出具有關認定;
7) 證監會認為,保薦代表人還有自己的判斷和分析,不能簡單地依靠處罰部門出具的認定來下結論。案例:如海關對發行人處罰超過1,000萬元,即使處罰機構出具文件認為發行人不存在重大違法行為,保薦人仍需要具體分析說明。
2、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重大違法問題
1) 創業板需要對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的重大違法行為進行核查,參照主板《首發辦法》25條;
2) 對于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之間存在的中間層次,比照進行核查;
3) 關注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投資的其他企業是否存在重大違法違規行為,從而影響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重大違法行為的認定;
4) 控股股東和實際控制人的重大違法違規行為主板沒有明確規定,但是審核過程中掌握的比較嚴格,如民營企業實際控制人違法犯罪的情況比較多;
①具體把握時參照公司法關于董監高任職資格的規定;
②家族企業內某人以前有過犯罪,現在沒有股權了行不行?也要慎重,因為股權安排可以有很多規避的措施,一般不會被認可,且家族企業會當做一個整體來看待。
5) 保薦機構及律師應履行盡職調查義務,發表結論性意見。
(八) 上市前增資或股權轉讓問題
1、申報材料前的股權變動
1) 對IPO前增資和股權轉讓,審核中重點關注有關增資和股權轉讓是否真實,是否合法合規,是否履行相關程序,是否為真實意思表示;是否存在糾紛或潛在糾紛等;
2) 如增資是否履行了相應的股東會程序,是否已完成有關增資款和轉讓款的支付,是否辦理了工商變更手續,關注增資入股或者受讓股份的新股東與發行人或者原股東及保薦人是否存在關聯關系,要求披露該股東的實際控制人,說明有關資金來源的合法性等;
3) 如股權轉讓是否簽署了合法的轉讓合同,有關股權轉讓是否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是否辦理了工商變更手續,是否存在糾紛或潛在糾紛,是否存在代持或信托持股;關注有關股權轉讓的原因及合理性,股權轉讓的價格及定價依據。重點關注低價股權轉讓是否存在股份代持、利益輸送問題;同時關注股權轉讓納稅情況;
4) 涉及國有股權的,關注是否履行了國有資產管理部門要求的批準程序和出讓程序(公開掛牌拍賣)。轉讓過程存在國有股權瑕疵的,應取得省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的確認文件;
5) 涉及工會或職工持股會轉讓股份的,關注是否有工會會員及職工持股會會員一一確認的書面文件。要求中介機構對上述問題進行核查并發表明確意見。
6) 定價方面,關注有關增資和股權轉讓的定價原則,對在IPO前以凈資產增資或轉讓、或者以低于凈資產轉讓的,要求說明原因,請中介進行核查并披露,涉及國有股權的,關注是否履行了國有資產評估及報主管部門備案程序,是否履行了國有資產轉讓需掛牌交易的程序,對于存在不符合程序的,需取得省級國資部門的確認文件。
7) 保代和律師要講清楚核查的過程、核查方式和核查結論,并提供依據,審核中預審員將對公司股權轉讓相關問題進行綜合分析和判斷,必要時將有關情況和問題提醒發審會關注。
2、在審期間股權變動事宜
1) 審核過程中原則上不得發生股權變動,除非有正當理由,如繼承、判決等;
2) 增資擴股需增加一期審計;
3) 引進新股東原則上應撤回申請文件,辦理工商登記手續及內部決策流程后重新申報。
4) 雖然去年存在光大銀行、杭州銀行在審核過程中安排了私募,但是,證監會認為原則上在審核過程中股權不得發生變動;
(九) 環保問題
1) 環保問題一直是發行審核中重點關注的問題。特別是在目前越發強調節約型、環保型發展的政策下;
2) 環保要求越發嚴格的情況下有關環保問題的審核要求是:
①招股書詳細披露發行人生產經營與募集資金投資項目是否符合國家和地方環保要求、最近3年的環保投資和相關費用成本支出情況,環保設施實際運行情況以及未來的環保支出情況;
②保薦人和發行人律師需要對發行人的環保問題進行詳細核查,包括是否符合國家和地方環保要求、是否發生環保事故、發行人有關污染處理設施的運轉是否正常有效,有關環保投入、環保設施及日常治污費用是否與處理公司生產經營所產生的污染相匹配等問題;對周圍居民進行訪談等;
③曾發生環保事故或因環保問題收到處罰的,除詳細披露相關情況外,保薦人和發行人律師還需對其是否構成重大違法行為出具意見,并應取得相應環保部門的意見;
3) 把握好重污染的尺度,有些盡管不在重污染的目錄里,但是以前有案例認為是重污染企業的也會認定是。跨省經營的,一個地方認定是而一個地方認定不是重污染的,則會從嚴把握。
4) 對于重污染行業的企業需要提供省級環保部門出具的有關環保問題的文件,對跨省的重污染企業須取得國家環保總局的核查意見。
5) 對于環保問題,發行人應在首次申報材料時提供符合環保部門規定的有關業務經營和募投項目環保合規的證明文件;
6) 對證明文件中的說明事項或不明確事項(如“基本符合”等),發行人應加以說明;
7) 發行人還應當披露報告期內是否存在環境污染的情況及因環境污染受處罰情況,說明對發行人生產經營的影響;
8) 保薦機構、律師應當對發行人生產經營和募集資金項目是否符合環境保護要求,發行人報告期實際履行環境保護義務的情況進行盡職調查,發表意見不能僅依賴于發行人提供的證明文件。
(十) 土地問題
1) 土地問題也是IPO審核的另一重點,審核重點關注土地使用是否合規。2008年,國務院發布了《關于促進節約集約用地的通知》(國發[2008]3號,)等一系列件,進一步明確了土地管理相關要求;
2) 發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生產經營使用土地應當符合國家有關土地管理的規定。保薦人及律師須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及規范性文件,就發行人土地使用、土地使用權取得方式、取得程序、登記手續、募集資金投資項目用地是否合法發表明確意見,并核查發行人最近36個月內是否存在違反有關土地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規、受到行政處罰,且情節嚴重的情況。國家有關土地管理的政
策,如國發3號文、國發10號文,應作為保薦人和律師核查及發表意見的依據;
3) 發行人經營業務中包括房地產業務的,保薦人和發行人律師應對發行人的下列問題進行專項核查,并發表明確意見:
①土地使用權的取得方式、土地使用權證書的辦理情況;
②土地出讓金或轉讓價款的繳納或支付情況及其來源;
③土地閑置情況及土地閑置費的繳納情況;
④是否存在違法用地項目;
⑤土地開發是否符合土地使月權出讓合同的相關約定,是否存在超過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動工開發日期滿一年,完成土地開發面積不足1/3或投資不足1/4的情形。
4) 發行人未取得土地使用權或取得方式不合法,或者存在違反《國務院關于促進節約集約用地的通知》有關要求的,不予核準發行證券;
5) 發行人募集資金投資于房地產項目的,有關投資項目所涉及的土地使用權應當已經落實,合法取得了土地使用權證書。
6) 發行人募集資金投資于非房地產項目時,有關投資項目所涉及的土地使用權應當已基本落實:
①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應已與相關土地管理部門簽署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足額繳納土地出讓金,并向有關土地管理部辦理土地使用權登記手續;
②以購買方式從他方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應已與該土地使用權的可合法轉讓方簽訂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并向有關土地管理部門辦理必要的登記手續。
③以租賃方式從國家或他方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應已與相關土地管理部門或該土地使用權的可合法出租方簽訂土地使用權租賃合同,并向有關土地管理部門辦理必要的登記手續。
④以作價入股方式從國家或他方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應已經向有關土地管理部門辦理必要的登記手續。
7) 發行人應在招股說明書中信息披露投資項目有關土地使用權的取得方式、相關土地出讓金、轉讓價款或租金的支付情況以及有關產權登記手續的辦理情況。
8) 房地產企業征求國土部意見,目前仍有在審房地產IPO項目,不過受制于產業政策調控,其融資渠道仍然沒有放開。
(十一) 專利審查
1) 需要到專利局登記部查權屬情況,不能僅根據證書做判斷;
2) 對于職務成果可能帶來的權屬糾紛,律師要出意見。
(十二) 募投項目
1) 不可以在審核過程中增加募投項目;
2) 在審核期間先行投入的,可用于替換先期投入資金;
3) 在審核期間變更募投項目的,須履行內外部相關程序、重新征求發改委意見;
4) 招股書關于募集資金用途的說明應具有“包容性”,披露要求:募投項目后增加“其他與主營業務相關的業務**元”。[披露中不要出現補充流動資金的說法]。募投項目可不做表格披露,留有一定余地,不要一目了然,通過這種披露,淡化所謂“超募”問題;
5) 其他注意事項:
①用途:主營業務;
②匹配性:生產經營規模、財務狀況、技術水平、管理能力(必問);
③適度靈活性;
④專戶存儲安排;
⑤政策合規:產業政策、環保政策;
⑥超募及披露要求。
(十三) 利潤分配
1) 要在上會前利潤分配實施完畢;
2) 如涉及股本變化,需增加一期審計;如利潤分配方案中包含股票股利或轉增資本的,必須追加利潤分配方案實施后的一期審計。
3) 要體現公司利潤分配政策的連續性;對滾存利潤分配沒有強制性規定,但相關信息披露前后應保持一致。
4) 保薦機構要對在審核期間利潤分配的必要性、合理性進行說明,并分析利潤分配方案的實施對發行人財務狀況、生產經營等的影響。
(十四) 突擊入股
1、主板審核理念
1) 保薦代表人要重點分析并披露增資轉讓的原因、定價、資金來源、新增股東背景、新增股東與發行人及實際控制人、發行人董監高、本次發行的中介機構及簽字人員間的關系等;自然人股東需要披露5年的履歷;法人股東需要披露其實際控制人;
2) 盡調過程中必須重點關注突擊入股問題。核查相關程序的完備行,如必須經過法定的程序要求(董事會、股東會),并核查股份代持情況。如果被舉報,審核將受到重大影響;是否存在違法違規等;
3) 披露增資或股權轉讓對發行人財務結構、公司戰略、未來發展的影響等內容;
4) 發行人有時要出具專項說明,保薦機構、律師須出具核查意見,說明近期增資后又申請發行新股的必要性;
5) 對于不明原因突擊入股的股東,CSRC建議延長鎖定期。
2、創業板新增股東問題
6) 最近一年新增股東需要披露持股時間、數量及變化情況、價格及定價依據;自然人股東:最近五年的履歷;法人股東:法人股東的主要股東、實際控制人。
1、程序要求:董事會、股東會;
2、披露要求:
①持股時間、持股數量級變化情況、價格及定價依據;
②自然人股東:最近五年的履歷,如學生股東;
③法人股東:法人股東的重要股東、實際控制人。
7) 由于申請人普遍存在突擊入股的問題,證監會將重點審核股權大額轉讓中資金來源的問題。案例:某申請人股東中有一名尚在讀大學的自然人股東,證監會發現其在上市前突擊入股,于是要求保薦機構核查了其入股的原因和資金來源。
8) 最近六個月增資或股權轉讓需披露增資或轉讓的基本情況:原因、定價依據、資金來源、新增股東背景等;關聯關系:新增股東與發行人及其實際控制人、發行人董監高之間、與本次相關中介機構及其簽字人之間的關系。
9) 具體的有:
①增值或轉讓的基本情況:增資或轉讓原因、定價以及資金來源、新增股東的背景;
②股份代持情況:委托、信托持股;
③關聯關系:新增股東與發行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發行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之間、與本次發行相關中介機構及其簽字人員的關系。(格式化了)
④對發行人的影響:對發行人財務結構、公司戰略、未來發展的影響。(為什么增資,原因要說清楚及影響依然要說明,這個還要注意);
⑤保薦機構、律師的核查意見、發行人的專項說明。
(十五) 國有(集體)股權問題
1、國有股權轉讓問題
1) 國有股權轉讓的處置應取得國有股權設置的批復文件;公司設立之后股權發生變化的也需要歷次的批復;
2) 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出文要具有針對性,如未評估,要說明理由,不能泛泛說合規;在招股書中詳細披露出文單位、文號、出文內容等。
3) 國有股權如轉讓給個人,需要關注價格、評估批文、款項來源、支付情況等;
4) 一般還需要省政府的批文,認可轉讓有效,針對所存在的關鍵問題寫清楚,不能含糊或概括表述。
5) 省級政府出具確認文件包括:
①省級政府在確認文件中說明了轉讓情況等具體內容的沒有問題;
②省級政府對下級文件的確認,同樣需要在報告中將股權演變情況說明清楚;證監會也可以代企業發文向省級政府征求資產轉讓個人的意見(有案例)。紅帽子企業如果沒有客觀證據證明的,則同樣需要省級政府確認。
6) 定募公司的股東,不能簡單將托管資料作為依據,要對登記托管持有人與實際持有人是否一致進行核查,找到相應股東當面確認,確有困難的,至少要90%確認。
2、集體股權轉讓的處置
1) 履行法定程序,合法有效;
2) 無償量化給個人的,掛靠但無證據證明的,省級人民政府須對相關股權變動事項出具確認函。
(十六) IPO鎖定期
1、主板鎖定期問題
1) 根據上市規則,IPO前原股東持有股份上市后鎖定1年,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鎖3年;
2) 證監會新增內部規定:刊登招股說明書之日前12個月內增資擴股進入的股東,該等增資部分的股份應鎖定36個月。該36個月期限自完成增資工商變更登記之日(并非上市之日)起計算;
3) 要注意的是:根據目前中小板通常6-9個月的審核節奏來看,上述“刊登招股說明書之日前12個月內”的提法基本可以換算表述為“申報材料前3-6個月內”。刊登招股說明書之日前12個月之前增資擴股進入的股東,不受前述36個月鎖定期的限制;
4) 發行前1年從應鎖3年的股東處轉出的股份鎖3年;
5) 原則上同一時間、同一價格入股的,鎖定條件是一致的。
2、創業板股份限售問題
1) 申請受理前6個月增資的股份,自[工商登記]日起鎖定3年;[對比主板:1年前增資的鎖3年]
2) 申請受理前6個月從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處受讓的股份,自[上市]日起鎖定3年;
3) 申請受理前6個月從非控股股東處受讓的股,自[上市]日起,鎖定1年;
4) 控股股東的關聯方的股,[上市]日鎖定3年;
5) 沒有或難認定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的,股東按持股比例從高到低依次自上市之日起鎖定三年,直至不低于發行前股份總額的51%。
6) 涉及到公司董、監、高鎖定期的規定較為雜,不過可以歸納為下面一句話:上市后1年鎖定+在職每年25%的出售限制+離職后半年不得轉讓+離職6個月后的12個月內轉讓不超過50%;董監高間接持有發行人股份及其關聯方直接或間接持有發行人股份的,參照董監高直接持股鎖定;
7) 需要強調的是,面對創業板離職潮的現象,深交所新的規定更為嚴苛,要求創業板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在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個月內申報離職的,自申報離職之日起十八個月內不得轉讓其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個月至第十二個月之間申報離職的,自申報離職之日起十二個月內不得轉讓其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8) 申請受理前六個月內利潤分配或資本公積金轉增股本所形成的股份,審計、驗資,與原有股份鎖定相同.
(十七) 國有股轉持
1) 申報前必須提供國有股轉持的相關批復。已有國有股轉持的文件,但是審核過程中非國有化了,需要重點解釋有沒有規避轉持義務的嫌疑。
2) 如果不履行轉持義務,必須要有國有資產監督管理部門的確認文件;如果說不清楚,要強制履行相關轉持義務,哪怕股權持有者已經是非國有單位或個人。
(十八) 合伙企業作為股東
1) 合伙企業可以開立股東賬戶,因此可以作為發行人股東,披露的原則參照法人制企業,但由于合伙企業的合伙人安排非常靈活,保代必須認真核查;
2) 重點關注:
①合伙企業的真實性、合法性,是否存在代持關系;
②合伙人之間的糾紛、訴訟等;
③對合伙企業的歷史沿革和近三年的主要情況進行核查;
④突擊入股的合伙企業應進行詳細、全面核查。
⑤可比照法人股東進行信息披露,根據合伙企業的身份和持股比例高低決定披露信息的詳略;
3) 正常情況下,合伙企業可以作為一個股東,但如果存在故意規避200人嫌疑的,要把所有的合伙人均作為股東。
(十九) 社保、公積金問題
1) 社保和公積金問題只要不影響到發行條件,歷史上的障礙和瑕疵不會造成實質性障礙。
2) 因地方法規原因歷史上存在欠繳的,要做合理披露、大股東承諾承擔追繳責任;對農民工、臨時工的社保、住房公積金,如果企業未交,中介機構應核查原因、職工身份、當地社保部門的文件及明確意見,公司大股東或實際控制人要出具補交的承諾。社保比公積金更嚴格,公積金是要求上市前清理完畢即可。上述清理應確保符合發行上市條件。
3) 中介機構進場后按規定繳;
4) 上市時要及時扣除欠繳金額,看仍是否符合發行條件。
(二十) 紅籌架構
1) 實際控制人為境內法人的紅籌架構,要求清理;要求全部轉回境內,中間環節要取消,除非有非常充分的理由證明并非返程投資;
2) 實際控制人為境外,需要披露,理清控股情況、核查實際控制人有無違法等,由保薦機構自己掌握。
3) 創業板紅籌架構的問題:可以保留部分股權在境外,但控制權必須要回境。
4) 如果實際控制人、控股股東本身為境內自然人或法人,發行人審慎考慮將境外特殊的公司架構去除,將控制權轉移回境內。如果實際控制人、控股股東本身為境外自然人或法人,要把握股權結構是否清晰。
5) 境內自然人通過取得境外身份從而獲得紅籌合法資格的問題現在是得到認可的,盡管不是很公平,但是也沒有更好的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