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11-28 00:00:00 來源: 點擊:2407 喜歡:0
加強版金融監管新規重磅發布。
11月27日下午,央行網站公布《關于完善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監管的指導意見》,這一意見是央行聯合銀保監會和證監會共同發布。
新規明確,要建立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名單,30家銀行10家券商10家險企或參評,業內預計新政將對重要金融機構監管產生深遠的影響。
《指導意見》明確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的定義、范圍,規定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的評估流程和總體方法,合理認定對金融體系具有系統性影響的金融機構。
央行會同銀保監會、證監會及財政部等其他相關單位建立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特別處置機制。金融委成員單位之間要切實加強關于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的信息共享和監管合作。
將定期對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開展壓力測試,根據壓力測試結果視情對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提出額外的監管要求或采取相應監管措施。
有分析稱,入選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的銀行保險券商,將較普通金融機構享有更好的信用評級,但也面臨更為嚴格的監管,比如更高的資本要求。部分機構存在資本補充壓力,可能會有新的融資需求。
有媒體報道稱,此次有望將互聯網金融行業的巨頭公司如螞蟻金服、騰訊金融等納入。
關注點1:為何要出臺意見?
央行有關部門負責人表示,總體而言,《指導意見》的出臺是加強宏觀審慎管理的內在要求,符合金融監管體制改革的總體方向,有助于填補監管空白,防范系統性金融風險。
《指導意見》對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評估方法進行了合理界定,影響的金融機構數量較為有限。雖然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應當滿足更為嚴格的資本、杠桿率等監管要求,因此可能會面臨更高的合規成本,但從這些機構在金融體系所處地位來看,理應受到與其系統重要性程度相一致的監管。
國家金融與發展實驗室副主任曾剛表示,在美國次貸危機中,一些該倒掉的機構最后都被政府救助了。這些大型金融機構的股東、經營層可能會利用“大而不倒”的優勢,利用市場的影響力和外部性來過度承擔風險。大型金融機構的公司治理無法有效對風險進行約束,必須要靠外部監管進行補充。
華泰證券宏觀首席分析師李超表示,2008年國際金融危機的深刻教訓,就是缺少對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監管。出臺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監管框架,對于防范我國系統性金融風險具有重大意義。國際上對全球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GSIFI)有成熟的經驗,國內的(DSIFI)也會借鑒,如可恢復與可處置方案,防止金融風險爆發時過度負的外溢性。
中國銀行國際金融研究所研究員熊啟躍介紹,巴塞爾協議要求成員國列出國內的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名單,并對這些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實施更嚴格的監管。所以,《指導意見》的出臺是我國金融監管跟國際接軌的一個重要步驟。
關注點2:兩條途徑完善監管
《指導意見》主要通過兩條途徑完善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監管:
一方面,對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制定特別監管要求,以增強其持續經營能力,降低發生重大風險的可能性。相關部門采取相應審慎監管措施,確保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合理承擔風險、避免盲目擴張。
另一方面,建立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特別處置機制,推動恢復和處置計劃的制定,開展可處置性評估,確保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發生重大風險時,能夠得到安全、快速、有效處置,保障其關鍵業務和服務不中斷,同時防范“大而不能倒”風險。
《指導意見》提到,央行會同銀保監會、證監會根據各行業發展特點,制定客觀定量、簡單可比的標準,劃定參評機構范圍。參評標準可采用金融機構的規模指標,即所有參評機構表內外資產總額不低于監管部門統計的同口徑上年末該行業總資產的75%;或采用金融機構的數量指標,即銀行業、證券業和保險業參評機構數量分別不少于30家、10家和10家。
關注點3:監管框架是怎樣的
中國銀行國際金融研究所研究員熊啟躍稱,全球系統重要性銀行分為五級,130分為第一級門檻,額外資本緩沖要求是1%,230分、330分、430分和530分是第二級至第五級監管門檻,對應的額外資本緩沖要求分別是1.5%、2%、2.5%和3.5%。從國際經驗看,國內系統重要性銀行的監管要求整體要低于全球系統重要性監管要求。具體的緩沖要求是多少還要看監管細則,附加杠桿率要求一般是附加資本緩沖要求的一半。
熊啟躍表示,參考全球系統重要性銀行(G-SIBs)監管經驗,除資本和杠桿率緩沖要求外,系統重要性機構還要滿足恢復與處置計劃。所謂恢復是指當一些核心監管指標降到一定標準之下時,銀行應該通過轉股和減記條款使得資本指標恢復到健康水平上。處置計劃是指銀行要建立生前遺囑,對進入處置階段的事宜進行制度安排。
關注點4:哪些機構可能納入
《指導意見》指出,人民銀行會同銀保監會、證監會根據各行業發展特點,制定客觀定量、簡單可比的標準,劃定參評機構范圍。
參評標準可采用金融機構的規模指標,即所有參評機構表內外資產總額不低于監管部門統計的同口徑上年末該行業總資產的75%;或采用金融機構的數量指標,即銀行業、證券業和保險業參評機構數量分別不少于30家、10家和10家。
中國證券報援引中國人民大學重陽金融研究院高級研究員董希淼表示,按照《指導意見》,此次“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的名單比此前市場預計的有所擴大。5家大型商業銀行、國家開發銀行、規模較大的股份制商業銀行等銀行業金融機構,資產規模大、影響范圍廣的證券業、保險業金融機構,都有可能納入該名單。值得注意的是,部分從事金融業務的非金融機構,如經國務院金融委認定,也可能納入名單,實施特別監管。
國家金融與發展實驗室副主任曾剛認為,預計國內對系統性金融機構的監管標準不會高于國際標準,不然可能會對國內大型金融機構的競爭力造成影響。全球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必然會被劃入中國的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目前仍需等待評估細則和名單的出臺。
近日金融穩定理事會(FSB)發布2018年全球系統重要性銀行清單(G-SIBs),國有四大行均在列。此外,中國平安保險集團也是全球9家全球系統重要性保險機構之一。
關注點5:如何確認名單
證券時報記者梳理發現,確定好參評機構范圍后,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名單的確認將經過以下幾大流程:
1、采用指標法識別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確定定量評估指標和評分方法,制作數據收集模板,向參評機構收集評估所需數據,參評機構于每年6月底之前填寫并提交上一會計年度數據。
其中,評估指標主要衡量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經營失敗對金融體系和實體經濟的潛在影響,包括機構規模、關聯度、復雜性、可替代性、資產變現等一級指標。監管部門也會根據各行業特點設置二級指標及相應權重。
2、計算各參評機構系統重要性得分,確定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認定分數閾值,形成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初始名單。
《指導意見》明確,除另行規定計算方法的情形外,每一參評機構具體指標值占全部參評機構該指標總和的比重與該指標相應權重的乘積之和,即為該參評機構的系統重要性得分。
3、結合其他定量和定性分析作出監管判斷,確定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認定分數閾值,形成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初始名單。
需要說明的是,初始名單中可以并不全是高于認定分數閾值的機構。監管部門可以提出將系統重要性得分低于閾值的金融機構加入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名單的監管判斷建議,與初始名單一并提交金融委辦公室。必要時,按系統重要性得分對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分組,實行差異化監管。
4、金融委確定并公布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最終名單,由央行和相關監管部門聯合發布。
由于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的評估每年開展一次,因此每年中,有兩個時間節點比較關鍵:一是每年6月底前,參評金融機構要將評估所需的數據提交;二是每年8月底前,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初始名單、相應金融機構填報的數據和系統重要性得分、監管判斷建議及依據要提交金融委審議。
此外,金融委每三年對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的評估流程和方法進行審議,并進行必要調整與完善。
關注點6:有哪些顯著影響
證券時報分析認為,一旦金融機構被納入上述名單,對其主要產生兩方面顯著影響:
一是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將會有額外的特別監管要求,以增強其持續經營能力,確保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合理承擔風險、避免盲目擴張,降低發生重大風險的可能性;
二是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要建立特別處置機制,具體來說主要是制定恢復計劃和處置計劃,確保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發生重大風險時,能夠得到安全、快速、有效處置,保障其關鍵業務和服務不中斷,同時防范“大而不能倒”風險。
此外,值得注意的是,由于我國目前已有四家銀行(工農中建四大行)被認定為G-SIBs,以及中國平安被認定為全球系統重要性保險機構(G-SIIs),《指導意見》明確,當全球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同時也被認定為國內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時,原則上適用兩者之中較高的特別監管要求。與此同時,明年有望出臺的金融控股公司監管辦法也會圈定金控公司的范圍,對于經認定有系統重要性的金控公司,同樣適用本意見。
入選的中小銀行資本補充壓力將加大?
從國際監管標準看,以G-SIBs為例,一旦入選,同樣會對其有附加資本要求、杠桿率,甚至是信息披露、授信集中度等一系列具體而詳細的特別監管要求。
中國銀行國際金融研究所研究員熊啟躍就對證券時報記者表示,相比于G-SIBs,《指導意見》屬于一個宏觀政策框架,更多的監管要求和操作細節需要未來的實施細則中加以明確。以附加資本要求為例,巴塞爾委員會對入選的G-SIBs按最終得分劃定了五級,不同等級對應不同的附加資本要求(從1%到3.5%不等),預計我國也會借鑒這種方式設定分級附加資本要求。
“從其它國家實施的國內系統重要性銀行(D-SIBs)監管要求看,一般情況下,D-SIBs的附加資本要求會比G-SIBs低,預計我國也會如此。”熊啟躍說,不過,即便如此,由于當前我國銀行業普遍資本緊缺,一旦入選系統重要性銀行,還是會加重銀行的資本補充壓力,特別是對部分股份行等中小銀行。
不過,央行相關負責人也表示,雖然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應當滿足更為嚴格的資本、杠桿率等監管要求,因此可能會面臨更高的合規成本,但從這些機構在金融體系所處地位來看,理應受到與其系統重要性程度相一致的監管。同時,央行會同相關部門在制定實施細則時將考慮我國金融機構實際情況,設置合理的監管要求與過渡期安排,避免短期內對金融機構造成沖擊。
此外,熊啟躍預計,借鑒國際監管辦法,未來我國也有可能研究出臺針對金融機構的逆周期資本緩沖相關政策,這無疑會對包括銀行等機構的資本充足情況提出更高要求。
關注點7:發生風險應先自救
《指導意見》提出,央行牽頭銀保監會、證監會及財政部等其他相關單位組建危機管理小組,負責建立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的特別處置機制,推動恢復和處置計劃的制定,開展可處置性評估,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發生兼并、收購、重組等重大變化的,危機管理小組要及時評估其可處置性的變化情況。一旦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發生重大風險,經批準,由央行會同相關部門成立風險處置工作小組,進行應對和處置。
此外,值得注意的是,特別處置機制最重要的原則是要求金融機構發生重大風險時,以自救為主,盡量避免最終由納稅人“買單”。《指導意見》就明確,依據恢復和處置計劃,在處置資金使用順序上,首先使用金融機構自有資產或市場化渠道籌集資金開展自救;上述措施不能化解風險的,相應行業保障基金可以依法提供流動性支持或救助;如上述措施均無法化解風險,在可能引發系統性風險、危及金融體系穩定時,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可以向央行申請有前置條件的、應急性流動性支持或救助,必要時,由央行會同有關部門審核并按程序報批后實施。
不過,亦有分析人士表示,除了對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制定特別處置機制外,我國的金融機構處置法律框架也亟待完善。以銀行處置為例,現行的法律法規只是明確了央行牽頭處置系統性金融風險、銀保監會決定接管、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擔任接管組織等職責,但未對接管的條件、時間、程序、方法、法律后果等問題作出具體規定。此外,處置工具也有待完善,對于以資本工具以外的債務工具進行減記或轉股等處置權力和工具,缺乏明確的法律依舊。
關注點8:余額寶再受影響?
據中國基金報稱,2017年9月,證監會發布《公開募集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流動性風險管理規定》中首次提及“系統重要性的貨幣市場基金”。貨幣基金首度成為上升到“系統重要性”。
規定中表示,“對于被認定為具有系統重要性的貨幣市場基金,由中國證監會會同中國人民銀行另行制定專門的監管規則”。
有媒體報道稱,此次有望將互聯網金融行業的巨頭公司如螞蟻金服、騰訊金融等納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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