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06-19 00:00:00 來源:河南農投產業投資有限公司,豫農產投 點擊:3080 喜歡:0
來源:法學評道
法制網訊記者劉子陽最高人民法院近日發布十起破產審判典型案例,其中既有破產重整案件,也有破產清算案件,還包括關聯企業合并破產、重整程序向清算程序轉化、執行案件移送破產審查等案件。
這些案例分別在依法維護職工合法權益、充分發揮政府與法院聯動協調機制的作用、法院慎重行使強制批準權、注重運用市場化的方式推動企業重整、依法創新資產處置方式、探索采取綜合模式挽救企業等方面取得了良好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
一、長航鳳凰股份有限公司破產重整案
(一)基本案情
長航鳳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長航鳳凰)系上市公司,是長江及沿海干散貨航運主要企業之一。自2008年全球金融危機以來,受財務費用負擔沉重、航運運價長期低迷等因素影響,長航鳳凰經營逐步陷入困境。截至2013年6月30日,長航鳳凰合并報表項下的負債總額合計達58.6億元,凈資產為-9.2億元,已嚴重資不抵債。經債權人申請,湖北省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武漢中院)于2013年11月26日依法裁定受理長航鳳凰重整一案,并指定破產管理人。因連續三年虧損,長航鳳凰股票于2014 年5月16 日起暫停上市。
(二)審理情況
在武漢中院的監督指導下,管理人以市場化的重組方式為基礎,制定了重整計劃草案,獲得了債權人會議及出資人會議表決通過。由于無外部重組方參與長航鳳凰破產重整,如何通過長航鳳凰自身籌集足夠資產以提高普通債權清償比例,以促使普通債權人支持重整是重整工作有序推進的重點。為解決償債資金籌集的問題,經過武漢中院與管理人多番論證,最終制定了以公司賬面的貨幣資金、處置剝離虧損資產的變現資金以及追收的應收款項、出資人權益調整方案以及股票公開競價處置等多種渠道的資金籌集方案。實踐證明,上述資金籌集方案具有可行性。通過資產公開處置、出資人權益調整以及股票公開競價處置,長航鳳凰不但清償了重整中的全部債務,同時,由于股票公開競價處置產生溢價,公司在重整程序中依法獲得了約7000萬元的資金用于補充公司現金流。
2014年3月18日,武漢中院裁定批準了重整計劃并終止重整程序。通過成功實施重整計劃,在無國有資產注入及外部重組方資金支持的情況下,長航鳳凰2014年底實現凈資產約1.2億元、營業利潤約2.24億元,成功實現扭虧,股票于2015年12月18日恢復上市。
(三)典型意義
長航鳳凰重整案是以市場化方式化解債務危機的典型案例。借助于破產重整程序,長航鳳凰擺脫了以往依賴國有股東財務資助、以“堵窟窿”的方式挽救困境企業的傳統做法,以市場化方式成功剝離虧損資產、調整了自身資產和業務結構、優化了商業模式,全面實施了以去杠桿為目標的債務重組,最終從根本上改善了公司的資產及負債結構,增強了持續經營及盈利能力,徹底擺脫了經營及債務困境。
二、深圳中華自行車(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破產重整案
(一)基本案情
深圳中華自行車(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深中華)系上市的中外合資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1984年8月24日,注冊資本及實收資本均為人民幣5.5億余元。深中華生產的自行車曾遠銷歐美,市場占有度和知名度較高,但市場環境發生變化后,企業深陷虧損境地。曾經亞洲最先進的全自動化自行車生產線被迫下馬停產,企業靠代工生產業務和物業出租養活187名員工。深中華原有的廠區經過多輪查封、凍結,無法變現和更改用途,且被出租給各個小企業用于生產,廠區存在嚴重的環保、安全、交通和監管隱患。因長期虧損,深中華連續多年被深交所退市風險警示,如其不能在2013年會計年度內通過重整計劃,其股票將被終止上市。2012年10月12日,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深圳中院)根據債權人申請,裁定受理深中華破產重整案。
(二)審理情況
2012年10月29日,深中華向深圳中院申請自行管理財產和營業事務,深圳中院審查后于2012年10月31日依據《企業破產法》第七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批準深中華在管理人的監督下自行管理財產和營業事務。
2013年8月22日,債權人會議表決重整計劃,普通債權組未能表決通過,稅款組、出資人組均表決通過。深圳中院在綜合考察深中華的現狀后,指導管理人積極作為,針對仍存疑慮的債權人進行溝通和釋法,充分闡釋通過重整企業原本無法變現資產的清償率可以獲得大幅提升,通過獲取股權可以分享重組收益等有利因素,取得了債權人的支持。在同年10月15日的第二次表決中,高比率通過重整計劃。同日,深圳中院裁定批準重整計劃。同年12月27日,執行重整計劃完畢。
(三)典型意義
本案是人民法院充分尊重當事人意思自治,慎重行使強制批準權,確保市場主體充分進行博弈后,幫助企業恢復生機的典型案例。強制批準重整計劃草案,主要適用于需要打破利益壁壘、平衡保護當事人利益的情形,應當慎重適用。深中華的重整計劃草案經歷了兩次表決,法院在面臨可能需要強制批準的情況下,沒有簡單化處理問題,而是指導管理人積極作為,以利益導向、發展導向促成債權人的態度轉化,避免了司法權對市場的干預。通過重整,實現在職職工安置187人,解決積欠社保問題400余人,債權人獲得了70% 的清償,盤活了企業存量資產,為深圳的城市發展釋放土地資源12.73萬平方米。深中華通過重整解決了歷史包袱,實現了產業轉型,保留了上市公司地位,通過重整迎來了新的產業注入,保留了股權價值。
三、浙江安吉同泰皮革有限公司執行轉破產清算案
(一)基本案情
浙江省安吉縣人民法院(以下簡稱安吉法院)執行局在執行浙江安吉同泰皮革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同泰皮革公司)作為被執行人的系列案件中,將被執行人的廠房、土地依法拍賣,所得價款2484萬元。但經審查發現,截至2015年2月27日,同泰皮革公司作為被執行人的案件全省共有29件,標的額2200萬元;作為被告的案件全省共達94件,標的額3327萬元,同泰皮革公司已不能清償到期債務,而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安吉法院執行局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五百一十三條規定,向部分申請執行人征詢意見,并得到其中一位申請執行人書面同意,將本案移送破產審查。3月17日,安吉法院根據申請人安吉縣博康擔保有限公司的申請,裁定受理債務人同泰皮革公司破產清算案。
(二)審理情況
受理破產申請后,安吉法院立即通知相關法院中止訴訟、執行程序,解除財產保全措施,由管理人接管了同泰皮革公司的全部資產。為公平保障全部債權人的利益,對全省范圍內涉同泰皮革公司執行案件進行檢索,執行人員提醒外地債權人申報債權224.3萬元。2015年6月4日,同泰皮革公司破產案召開第一次債權人會議,會議高票通過了《財產管理、變價和分配方案》等兩項議案。同月26日,安吉法院裁定確認上述財產管理、變價和分配方案。目前,財產分配方案已執行完畢。同泰皮革公司作為被執行人的案件共53件,債權金額累計4213.1萬元,個案執行時間最長達1年半。啟動執行轉破產程序后,3個月即審結完成,并實現職工債權和稅收債權全額清償,普通債權清償比例達到22.5%。
(三)典型意義
符合《企業破產法》規定條件的企業法人應該通過破產程序來清理債務,以實現對全體債權人的公平清償。安吉法院在執行同泰皮革公司系列案件的過程中,發現被執行人已經符合《企業破產法》第七條規定的破產案件受理條件,即根據民訴法司法解釋的有關規定,在征得債權人同意后,將執行案件及時移送破產審查,經審查符合破產案件受理條件,即裁定受理,進入破產程序。執行人員還提醒其他執行案件的申請人及時申報債權,實現了案件執行程序和破產程序的有序銜接。案件由執行程序轉入破產審查,不僅可以迅速啟動破產程序,還有助于執行案件的及時結案,化解執行難問題。
四、中國第二重型機械集團公司與二重集團(德陽)重型裝備股份有限公司破產重整案
(一)基本案情
中國第二重型機械集團公司(以下簡稱二重集團)為中央直接管理的國有重要骨干企業,是國家重大技術裝備制造基地。二重集團(德陽)重型裝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二重重裝)為二重集團的控股子公司。自2011年起,二重集團、二重重裝多年連續虧損,生產經營以及員工工資、社保基本靠向銀行舉債和股東提供的資金勉強維持。截至2014年底,二重集團、二重重裝金融負債總規模已經超過200億元。二重重裝已經嚴重資不抵債。
在國資委等有關部門的支持下,以農業銀行、中國銀行、光大銀行為主席行,組織涉及二重集團、二重重裝的近30家金融債權人成立了中國二重金融債權人委員會,與二重集團、二重重裝及其股東展開了庭外重組談判。2015年9月11日,在銀監會的組織下,各方達成了框架性的重組方案,其核心內容為在2015年內以“現金+留債+股票”清償全部計息金融負債。同日,債權人機械工業第一設計研究院等向四川省德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德陽中院)提起了針對二重集團、二重重裝的破產重整申請。同月21日,德陽中院裁定受理二重集團、二重重裝重整一案,并指定管理人接管了二重集團和二重重裝。
(二)審理情況
2015年11月27日,債權人會議和出資人會議召開,各表決組均通過了《重整計劃(草案)》。11月30日,德陽中院作出民事裁定,批準重整計劃并終止了二重集團和二重重裝重整程序。重整計劃執行中,120億金融債權通過現金清償和債轉股,已得到100%清償;對于非金融債權,按照重整計劃已向各家債權人分別支付25萬,其余在2—5年內付清。當年,重整計劃整體完成90%。
(三)典型意義
庭外重組是陷入困境但有價值的企業與其債權人之間以協議的方式,對企業進行債務調整和資產重構,以實現企業復興和債務清償的一種庭外拯救手段。本案中,在有關部門的推動、指導下,二重集團、二重重裝與主要債權人金融機構進行了庭外重組談判,并達成了框架性金融債務重組方案。進入重整后,法院在司法框架范圍內,盡可能推動維持了重組方案確定的原則,依法合規納入重整計劃,得到了金融債權人的認可。二重集團和二重重裝重整成功,為這兩家資產總額達210億元的國有企業卸下了沉重的債務負擔,優化了金融債務結構。本案積極探索實踐庭外重組向司法重整轉換,為陷入困境但有再生可能的大型國有企業司法重整提供了可復制的范例。
五、浙江玻璃股份有限公司及其關聯公司合并破產案
(一)基本案情
浙江玻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浙江玻璃)成立于1994年5月,2001年12月10日在香港聯合交易所上市。2003 年至 2005 年期間,浙江玻璃先后投資成立浙江工程玻璃有限公司、浙江長興玻璃有限公司、浙江平湖玻璃有限公司、浙江紹興陶堰玻璃有限公司,上述企業均從事玻璃生產、加工和銷售,職工共計4350人,日熔化總量達5150噸。由于經營不善,盲目投資、高成本融資等原因,浙江玻璃及其四家關聯公司生產經營遭遇巨大困難,陷入債務危機。2010 年5月3日,浙江玻璃因未能如期公布2009年度財務報告被香港聯合交易所處以暫停交易。鑒于浙江玻璃已具備破產原因,且作為一家尚具生產能力的境外上市股份公司,具有一定的重整價值,2012年6月28日,浙江省紹興市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紹興中院)裁定受理債權人對浙江玻璃的重整申請并指定管理人,啟動破產重整程序。
(二)審理情況
2012 年7月4日,管理人以浙江玻璃與其四家關聯公司存在人格混同情形、合并重整有利于公平清償債權為由,申請浙江玻璃與其四家關聯公司合并重整,并提交了相關證據。其中,審計報告結論顯示:浙江玻璃與其四家關聯公司系作為一個整體進行運作,四家子公司雖然均為法人主體,但都在浙江玻璃的實際控制下運營,資金收支均由浙江玻璃掌控,已喪失其法人實體應當具備的財務獨立性。2012年7月23日,紹興中院組織召開合并重整聽證會,聽取各方對合并重整的意見。經聽證,大部分債權人代表及浙江玻璃及其關聯公司支持合并重整。經審查,紹興中院依照《企業破產法》第一條、第二條規定,裁定浙江玻璃前述四家關聯公司并入浙江玻璃重整。
2013年3月10日,在前期繼續經營、成功招募重整投資人的基礎上,浙江玻璃及其四家關聯公司破產案召開第三次債權人會議,分組表決重整計劃草案。受多種客觀因素影響,普通債權組未通過重整計劃草案,導致重整計劃草案未能獲得債權人會議通過。同月25日,紹興中院依照《企業破產法》第八十八條的規定,裁定終止重整程序,轉入破產清算。
轉入破產清算后,繼續維持生產的壓力更加突出。玻璃生產具有特殊性,一旦生產線停產,將涉及停火冷窯、危化品處置等安全問題,并將導致資產大幅貶值和維護費用大幅增加。為此,經管理人在債權人會議中廣泛征求意見,采取“托管經營”的方式,委托第三方公司繼續生產經營,實現了破產清算條件下的正常生產。4月13日,第四次債權人會議表決通過《破產財產變價方案》。經公開拍賣或變賣,公司的資產變價金額合計約 23.02 億元。9月22日,第五次債權人會議表決通過了《破產財產分配方案》。10月10日,紹興中院裁定認可破產財產分配方案。12月12日,經管理人申請,紹興中院裁定終結破產程序。
(三)典型意義
浙江玻璃及其關聯公司合并破產案系在充分尊重當事人意思自治基礎上,在重整計劃草案經表決未獲通過的情況下,及時由重整轉入清算的案件。本案在審理過程中,充分尊重市場規律,所有重大事項均在充分考慮破產企業的行業狀況、商業風險等市場因素的基礎上,經由債權人會議依法表決。對于債權人會議否決的事項,法院尊重當事人的意思自治,均未采取強制批準措施。此外,浙江玻璃及其關聯公司在破產中維持正常生產,使得大部分職工保持了穩定的工作和經濟收入,維護了社會的和諧穩定。
六、山東海龍股份有限公司破產重整案
(一)基本案情
山東海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山東海龍)系在深圳證券交易所掛牌的上市公司。主導產品在國內外享有較高的知名度和良好的信譽度。因受整體市場環境及經營問題的影響,公司自2010年連續兩年虧損,出現經營危機及債務危機。 2012年3月1日,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濰坊寒亭支行向山東省濰坊市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濰坊中院)提出申請,要求依法對山東海龍進行重整。4月23日,被深圳證券交易所實施退市風險警示,面臨退市的嚴重風險。5月18日,濰坊中院裁定予以受理。
(二)審理情況
根據山東海龍的資產評估情況、償債能力分析結論、債權審查和確認情況,結合上市公司重整案件的經驗,管理人制定了適合山東海龍實際情況的重整計劃草案。該重整計劃將保留上市公司全部有效經營性資產,通過保障債權人獲得不少于破產清算的清償率,來清理上市公司全部債務,使得上市公司以自有業務重獲持續經營和盈利能力,節約社會資源,維護了企業、職工、股東、債權人、上下游經營者多方的利益。2012年10月,山東海龍重整案出資人組會議及第二次債權人會議均表決通過了重整計劃。11月2日,濰坊中院裁定批準重整計劃,重整計劃進入執行階段。12月26日,重整計劃執行完畢,重整程序終結。自2013年7月3日起,深圳證券交易所撤銷山東海龍股票交易的退市風險警示及其他風險警示。通過重整,該公司扭虧為盈。
(三)典型意義
山東海龍重整案維持了上市公司的主業不變、產品不變、沒有進行資產置換、沒有停產半停產,實現了企業就地重生,保障了社會和諧穩定。如果以我國目前的上市公司重整案中普遍采用的將上市公司全部資產進行處置,重新注入新的經營性資產的方式重整,則可能一方面債權人的債權清償比例會很低,另一方面山東海龍的主業和優質資源無法得以保留,影響近萬名公司職工就業以及債權人和中小股民的利益。山東海龍重整案中采取了保留公司的全部有效經營性資產,通過保障債權人獲得不少于破產清算的清償,清理其全部債務。該模式使該公司的主業和優質資源得以保留,且公司職工就業基本未受影響,債權人和中小股民利益得到了最大限度地保護,企業、股東、職工、債權人、重整投資人、政府等實現多方共贏,取得了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
七、中核華原鈦白股份有限公司破產重整案
(一)基本案情
中核華原鈦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核鈦白)股票在深圳證券交易所掛牌交易,在鈦白粉市場競爭加劇的情況下,中核鈦白經營陷入困境。特別是2008年發生世界性金融危機后,鈦白粉產成品價格暴跌,當年鈦白粉行業全面虧損。中核鈦白連續虧損,面臨退市及破產風險。2009年、2010年重大資產重組和托管均未成功。2011年4月22日,債權人向甘肅省嘉峪關市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嘉峪關中院)申請對中核鈦白進行破產重整。7月29日,為維持職工隊伍穩定和企業繼續經營,中核鈦白公司股東經在全國范圍內公開遴選,決定由安徽金星鈦白(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金星鈦白)對中核鈦白進行托管經營。11月30日,嘉峪關中院裁定受理重整申請。
(二)審理情況
嘉峪關中院受理本案重整申請后,中核鈦白繼續營業,繼續履行與金星鈦白的托管協議,并繼續履行中核鈦白與對方均未履行完畢的42份合同,保證了重整工作的有序推進。截至2012年1月6日,共有146家債權人申報債權147筆,申報債權總額3.3億余元,管理人初步確認128筆,確認的債權額約3億元。嘉峪關中院要求管理人制定重整計劃草案時一并考慮后續的資產重組,并在提交重整計劃草案的同時提交重組框架方案,避免了重整、重組分開運作實施可能帶來的弊端。
嘉峪關中院針對小額債權人人數眾多、清償率低、利益受損大、對立情緒嚴重的特點,為了最大限度地保護他們的利益,決定設立小額債權組,將債權額在600萬元以下的債權人都納入該組,并動員大股東額外拿出2000萬元補償小額債權人的損失,將其清償率由41.69%提高至70%,有效保障了出資人和債權人的利益平衡。2012年7月27日,債權人會議四個債權人組表決通過了重整計劃草案,出資人組表決通過了出資人權益調整方案。7月31日,嘉峪關中院裁定批準《中核華原鈦白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計劃》。經各方努力,11月15日,重整計劃執行完畢,比原計劃提前一個半月。12月17日,法院裁定終結中核鈦白重整程序。12月19日,經中國證監會審核,中核鈦白發行股份購買資產并募集配套資金事項獲有條件通過。至此,中核鈦白破產重整程序與資產重組程序對接,中核鈦白破產重整獲得圓滿成功。該案普通債權的清償率為41.69%,小額普通債權的清償率達到了70%,遠遠高于模擬清算條件下的清償率。
(三)典型意義
中核鈦白破產重整案通過將托管、重整與重組并行考慮,實現了托管、重整、重組的緊密銜接,做到了同行業并購和業務整合緊密銜接,持續經營與技術改造同步進行。既實現了企業經營的連續性,擺脫了清算退市的命運,實現了較高的清償率,又實現了1200名職工全員就業,穩定了職工隊伍。
八、北京利達海洋生物館有限公司破產清算案
(一)基本案情
北京利達海洋生物館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利達公司)是1993年經批準成立的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其投資經營的北京海洋館于1999年正式開業。北京海洋館集觀賞、旅游、科普、教育和休閑娛樂為一體,是北京旅游行業的名片工程。由于利達公司在成立和建設過程中的大量貸款導致企業財務成本負擔過重,同時,公司內部管理混亂,各類有效資產也被法院采取了司法保全措施,客觀上已經直接危及北京海洋館的正常經營,當時300多名職工情緒也嚴重不穩,導致公司難以維持正常經營。截至2003年7月,利達公司的資產總額為人民幣6.55億元,負債總額為人民幣21億元,資產負債率高達320%,屬嚴重資不抵債。同月,經債權人北京國際信托投資有限公司申請,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北京高院)依法受理了利達公司破產清算一案。
(二)審理情況
北京高院受理后,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企業破產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八條的規定,決定成立利達公司監管組,主要負責清點、保管公司財產,核查公司債權債務,為公司利益而進行必要的經營活動等工作。監管組監管期間,北京海洋館得以維持運營,避免了因停業可能帶來的混亂和影響,同時也有效防范了各債權人對企業財產的爭相哄搶,穩定了職工情緒,解決了社會穩定問題。
2007年6月1日開始實施的《企業破產法》規定了重整制度,基于對北京海洋館仍具有良好的持續運營和持續盈利能力的價值分析,北京高院與監管組多次與債權人協商溝通,力爭通過重整程序對利達公司進行拯救。利達公司的多數債權人系金融機構債權人,沒有通過利達公司進行的相關重整安排。加之利達公司管理混亂,存在一系列歷史遺留問題,導致重整投資人疑慮重重而陸續放棄。
2013年10月30日,北京高院裁定宣告利達公司破產。基于對利達公司下屬的北京海洋館經營事業進行拯救的目的,北京高院指導管理人采取在企業持續經營的狀態下,將利達公司的全部財產、業務、正在履行的合同等整體打包,通過公開拍賣的方式變價處置。該變價方案在債權人會議表決中獲全票通過。經過公開拍賣,北京信沃達海洋科技有限公司整體承接了利達公司的全部資產。承接后,北京海洋館名稱不變。拍賣價款用于清償全體債權人,職工債權、稅收債權100%清償,普通債權清償率37.60%,307名企業職工全部得到了安置。
在破產財產分配工作全部完結后,2014年12月19日,北京高院依法裁定終結破產程序。利達公司在破產清算程序終結后予以注銷。
(三)典型意義
本案是人民法院充分發揮司法能動作用,指導管理人依法提升資產處置效益,實現困境企業營業拯救的典型案例。在未能通過重整程序拯救利達公司的情形下,法院依法指導管理人通過在持續經營條件下整體打包處置破產財產的變價方式,依法保護了職工、稅務部門以及其他債權人的權益,同時拯救了利達公司的經營事業即北京海洋館,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經濟效果和社會效果。
九、上海超日太陽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破產重整案
(一)基本案情
上海超日太陽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超日公司)是國內較早從事太陽能光伏生產的民營企業,注冊資本1.976億元。2010年11月,超日公司股票在深圳證券交易所中小企業板掛牌交易。2012年3月7日,超日公司發行了存續期限為五年的“11超日債”。此后公司整體業績持續虧損,生產經營管理陷于停滯,無力償付供應商貨款,銀行賬戶和主要資產處于被凍結、抵押或查封狀態,應付債券不能按期付息,“11超日債”也因此成為我國債券市場上的首個公司債違約案例。受制于財務負擔沉重以及光伏產業整體處于低谷時期等因素的影響,超日公司已經很難在短期內通過主營業務的經營恢復持續盈利能力。2014年4月3日,債權人上海毅華金屬材料有限公司以超日公司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為由,向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上海一中院)申請對該公司進行破產重整。該院經審查,于6月26日裁定受理。因連續三年虧損,超日公司被暫停上市。
(二)審理情況
上海一中院指定一家律師事務所和一家會計師事務所組成聯合管理人。管理人通過公開招標,確定由9家公司作為聯合投資人。2014年10月8日,管理人公告發布《超日公司重整計劃草案》、《關于確定投資人相關情況的公告》等文件。管理人結合超日公司的實際情況以及對意向投資人綜合考察,確定由江蘇協鑫能源有限公司等九家單位組成聯合體作為超日公司重整案的投資人。九家聯合投資人將出資19.6億元用于超日公司重整,其中18億元用于支付重整費用和清償債務,剩余1.6億元作為超日公司后續經營的流動資金。
《超日公司重整計劃草案》于同年10月23日向第二次債權人會議提交。經分組表決,各表決組均通過了重整計劃草案。依管理人申請,上海一中院于10月28日裁定批準超日公司重整計劃并終止重整程序。根據重整計劃,超日公司職工債權和稅款債權全額受償;有財產擔保債權按照擔保物評估價值優先受償,未能就擔保物評估價值受償的部分作為普通債權受償;普通債權20萬元以下(含本數)部分全額受償,超過20萬元部分按照20%的比例受償。此外,長城資產管理公司和久陽投資管理中心承擔相應的保證責任,“11超日債”本息全額受償。超日公司更名為協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并于2014年實現盈利。2015年8月12日,*ST超日更名后在深交所恢復上市。至此,超日公司重整成功。
(三)典型意義
本案是全國首例公司債違約的上市公司破產重整案件,選擇同行業企業作為重整方是本案迅速重整成功的關鍵。超日公司若要恢復上市,避免破產清算,必須在2014年內重整成功,扭虧為盈,這意味著重整工作的有效時間至多半年。而超日公司負債規模大、資產情況復雜,還涉及6萬多股民及大量海外資產,重整難度較大,因此引入同行業有實力的重組方是較優選擇,經過公開征集投資人,最終確定由同行業的江蘇協鑫能源有限公司等作為重整方。引入同行業投資人可以加快推進重整進程,還可以解決企業現有員工的就業問題,有利于保障社會穩定。基于此,超日公司迅速恢復生產并具備持續經營能力,實現了較好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
十、無錫尚德太陽能電力有限公司破產重整案
(一)基本案情
無錫尚德太陽能電力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無錫尚德)成立于2001年1月22日,主要經營業務為研究、開發、生產、加工太陽能電池及發電產品系統等。尚德電力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尚德電力)是2005年在美國紐約證券交易所上市的民營企業。無錫尚德則是尚德電力旗下資產規模最大的生產基地,集中了95%以上的產能,10年間成長為全球最大的光伏組件生產商之一。2012年,由于行業惡性價格戰、全球產能過剩,以及自身決策頻繁失誤和內部管理問題等原因,無錫尚德運行陷入極端困境,并導致尚德電力股價一度跌至0.6美元以下,三次收到紐約證券交易所停牌警告,并一度被強制進入退市程序。2013年3月18日,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無錫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支行等8家銀行以無錫尚德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為由,向江蘇省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無錫中院)申請對無錫尚德進行破產重整。3月20日,無錫中院裁定批準無錫尚德進入破產重整程序。
(二)審理情況
無錫中院受理后,指定由地方政府職能部門組成清算組擔任管理人,同時建議清算組通過市場化運作遴選審計、評估、法律、財務等中介機構,充實清算組團隊,發揮中介機構在市場價值判斷、營業管理咨詢等方面的專業優勢。
由于無錫尚德是一家高科技型生產企業,營業事務涉及面廣、專業要求高,需要熟悉公司業務和企業管理的專業人員參與,在無錫中院指導下,管理人聘請了在資產重組領域及企業管理等方面具備人才優勢和豐富經驗的公司負責管理無錫尚德重整期間的營業事務,實現了無錫尚德的復工。為了徹底恢復無錫尚德的持續經營能力,從2013年6月下旬開始,在無錫中院的指導下,管理人從全球范圍內上百家光伏行業及上下游企業中,篩選潛在戰略投資者,通過報名、資格審查、盡職調查、提交投標文件、工作小組專業評議等嚴格的招募程序,江蘇順風光電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順風光電)獲得無錫尚德戰略投資者資格。
2013年10月底管理人提交了重整計劃草案,重整計劃中明確順風光電作為戰略投資者支付30億元現金,用于解決無錫尚德相關費用與債務的清償。出資人持有的無錫尚德100%股權全部無償讓渡。職工債權、稅收債權、擔保債權均按照100%比例以現金方式一次性受償。為提高普通債權的清償比例,每家債權人10萬元以下部分的債權全額受償;10萬元以上部分在“現金”及“現金+應收款”兩種方式中擇一受償。以“現金”方式受償,受償比例為31.55%。以“現金+應收款”方式受償,即每家債權人除按照30.85%的清償比例獲得現金受償外,還可以無錫尚德賬面9筆應收款受償。11月12日召開的第二次債權人大會上,職工債權組、稅收債權組、擔保債權組均全票表決通過上述重整計劃草案,人數最多的普通債權組也高票通過。出資人組表示棄權。11月15日,無錫中院依法裁定批準《重整計劃草案》,并終止重整程序。12月底償債資金30億元全部到位并分配完畢。
(三)典型意義
無錫中院在審理過程中,依法保護金融債權,有效化解金融風險。本案中,金融債權占債權總額的75.45%,為依法保護金融債權,有效化解金融風險,一方面是加大資產清收力度,根據應收款的具體情況采取發催收函催收、直接接洽、論證后起訴等多種方式,共追回應收款7.08億元,增加了破產財產總額;另一方面在制訂重整計劃時引入“現金+應收款”與“現金”兩種清償方式供債權人選擇。從結果來看,有多家金融債權人選擇了“現金+應收款”的清償方式,該部分債權額達40.95億元。這也為其他困境企業重整提供了有益的借鑒。無錫尚德重整案充分發揮破產程序在清理金融債權方面的集中優勢、效率優勢和經濟優勢,切實維護了經濟秩序穩定和金融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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